江蘇亞虹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虹醫藥”)IPO申請近日獲上交所受理,公司擬選用第五套上市標準登陸科創板。
作為一家無產品、無營收、連續虧損的公司,亞虹醫藥最大的看點無疑是其科創屬性,而衡量科創屬性的關鍵指標之一為“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在亞虹醫藥所列舉的24項發明專利中,有17項均為亞虹醫藥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申請的同名專利,合并這些相同名稱的專利后只剩下7項專利。而這7項不同名稱專利中,有2項還是亞虹醫藥在發招股書前9個多月突擊購買,其技術含量更是遭業界質疑。
趙乃育 繪
發明專利涉嫌數量“注水”
在亞虹醫藥所列舉的24項發明專利中,不同名稱的發明專利僅為7項,其余17項專利均為亞虹醫藥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申請的同名專利。其中有的專利在中國及12個境外國家或地區申請了專利,數量上存在嚴重“注水”。
亞虹醫藥成立于2010年3月,是一家即將進入商業化階段、專注于泌尿生殖系統腫瘤及其他重大疾病領域的創新藥公司。
雖成立十年有余,但亞虹醫藥目前尚無產品上市。截至今年5月17日,亞虹醫藥正在開展9個主要產品對應的12個在研項目,其中有2個產品對應的3項研究已處于III期或關鍵性臨床試驗階段。
財報顯示,2018年-2020年,亞虹醫藥未實現營業收入,當期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5993.6萬元、-17242.59萬元和-24726.67萬元。截至2020年末,亞虹醫藥未分配利潤達-16297.29萬元。
因公司無營收、連續虧損,亞虹醫藥此次登陸科創板選用第五套上市標準——“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然而,一直以來,對于科創板IPO公司而言,科創屬性、“硬科技”實力為重中之重。
4月16日,證監會還就科創板《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作出修訂,將科創屬性評價指標由原來的“3+5”變為“4+5”。此次修訂再一次強化了科創板“硬科技”屬性。一方面,不論是“3+5”還是“4+5”的科創屬性評價指標,均對公司發明專利的數量有最低要求,即需滿足“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另一方面,從交易所上市審核所強調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來看,科創板上市的公司,其發明專利的技術含量也要充足,要能夠實質上反映公司的科技實力與技術先進性。
根據亞虹醫藥披露,“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發行人已取得24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授權,符合《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在亞虹醫藥所列舉的24項發明專利中,不同名稱的發明專利僅為7項,其余17項專利均為亞虹醫藥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申請的同名專利。
其中,“硝羥喹啉堿加成鹽及其用途”同時在中國及12個境外國家或地區申請了專利;“硝羥喹啉和其類似物與化學療法和免疫療法在癌癥治療中的組合用途”同時在4個境外國家申請了專利;“多巴胺β-羥化酶(DBH)抑制劑和血清素受體(5-HT)拮抗劑用于治療癌癥的用途”同時在3個境外國家申請了專利。
值得一提的是,亞虹醫藥在韓國同時申請了兩項“硝羥喹啉和其類似物與化學療法和免疫療法在癌癥治療中的組合用途”的專利,且其專利有效期相同,而從亞虹醫藥招股書的披露中,卻看不出這兩個名稱相同、地區相同的專利有何區別。
對此,亞虹醫藥在回復《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函時表示,(前述兩項同名專利)一件是“硝羥喹啉和其類似物與化學治療在癌癥治療中的組合用途”,一件是“硝羥喹啉和其類似物與免疫療法在癌癥治療中的組合用途”,實質審查時按照韓國要求進行分案處理。
亞虹醫藥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申請的同名專利,或是其所稱的按國家要求進行分案處理的相同名稱、相同地區專利,是否為同一技術(或技術成果)?亞虹醫藥所列舉的多項同名專利,從本質上能否證明其公司技術的先進性與自主研發能力?
針對上述問題,亞虹醫藥在回復《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函時稱:“公司已授權專利中有基于PCT(專利合作協定)申請進入具體國家的授權專利,這些專利基于同一個優先權,這點可清晰地從公開信息中獲得。由于專利存在地域性,在指定國家授權才在該國家獲得保護,且在每個國家的授權范圍通常都有所區別,因此公司披露的專利信息客觀真實地反映了公司專利情況,不存在注水情況。”
對此,超凡股份生物醫藥行業總監王宏表示,“亞虹醫藥招股書中所提及的相同名稱專利技術,經核實,實際上是基于同一件PCT申請,經過多個指定國審查機關審查后獲得的專利,既然源于同一件PCT申請,其技術自然也就是同一個。”
“從公司披露的知識產權數量、來源來看,亞虹醫藥的自主研發能力相對較弱,科創屬性欠佳。”王宏認為。
而針對記者關于亞虹醫藥所列舉的多項同名專利,從本質上能否證明其公司是否具備自主研發能力、是否滿足科創屬性要求的提問,亞虹醫藥卻沒有就多項同名的問題予以正面回應,只是截取招股書的多部分內容作為回復。
此外,王宏還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雖然現有IPO規定并未明確限定知識產權數目不能是基于同一技術在不同國家獲得的專利,但這種方式并不能真實反映公司技術創新能力與實力。”
突擊購買兩項“低價值”專利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亞虹醫藥還存在著突擊購買專利的情形。在發招股書前9個多月,突擊購買了兩項江蘇師范大學申請的專利,兩項專利的擬轉讓價格較低,在業內人士看來,這表明專利價值不高,“含金量”不足。
招股說明書顯示,2020年,因在光敏劑領域研究布局的需要,亞虹醫藥通過江蘇師范大學的代理人(北京高航聯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航聯科”)購買了兩項專利:一種酸響應水溶性近紅外BODIPY光敏劑及制備方法、一種金剛烷修飾的近紅外氟硼二吡咯光敏劑及其制備方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信息顯示,上述兩項專利均為江蘇師范大學于2016年申請的專利,發明者為王曉軍、許加龍、李秋艷,而2020年8月7日,就在亞虹醫藥發招股書前9個多月,這兩項專利權轉讓給了亞虹醫藥。
亞虹醫藥在招股書中既未披露上述兩項專利的購買價格,也未披露其對于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核心技術有何貢獻。一位業內人士則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專利購買價格和對主營業務的貢獻是衡量兩項專利技術含量高低、公司科創屬性是否充足的重要信息。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江蘇師范大學交叉應用研究院官網一則2020年6月15日公布的專利權轉讓公告顯示,前述兩專利擬以1.7萬元/項轉讓給高航聯科,而隨后,亞虹醫藥又通過高航聯科購買了兩項專利。
那么,前述兩個以1.7萬元/項轉讓的發明專利,到底技術含量有多高?
《經濟參考報》記者以購買專利的名義向一家位于北京的專利代理商提出需求,擬購買與前述兩項專利相類似的產品時,其專利代理人員隨即表示其專利庫中有四、五件類似專利產品,但其最低報價為3.7萬元-4.5萬元不等。
“技術含量體現在價格上,一兩萬的專利技術含量肯定不高,比如說我剛合作的一個大學老師,一個專利就賣一個億。”該名專利代理人員還稱,“有些企業買低價值專利就是為了評高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需要(專利)怎么樣的。”
王宏亦認為,通常情況下,轉讓費用越高、專利技術的“含金量”越高,而含金量則受多個因素影響,比如技術先進程度、技術所處的生命周期、技術對應的市場前景和規模、產品的盈利空間等。
她進一步解釋到,“根據我們的相關經驗,發明專利的成交價格通常在3萬-5萬不等,但發明專利的價格還跟企業的購買意圖有很大關系,因為如果有些企業購買專利并不是為了技術轉化,而是有其他方面用途的話,在價格上就會便宜一些。譬如公司如果只想拿來滿足5項發明專利的要求,或讓知識產權看起來儲備多一些,那專利價格必然會比較便宜。”
此外,一位雙一流大學的科研人員更直言,這種一兩萬元的發明專利商業前景不會太好,可以說是“低價值”專利。他表示,“如果通過專利代理渠道來申請專利,通常還會花費幾千元,在此情況下,如果專利才賣1萬多塊錢的話,說明這個專利大概率技術含量不高。一般來說,真正高質量的、有價值的專利,一般會待價而沽,至少也應該高出成本費用數倍至幾十倍,甚至賣到上億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工作日數次撥打江蘇師范大學交叉應用研究院官網所提供的咨詢電話,但均無人接聽。亞虹醫藥在回復記者的采訪函時稱,“專利質量和含金量和成交價沒有必然關系,而是與買賣雙方對專利技術的認識有關系,對賣方價值不大,對我方可起到技術積累和防御作用。”
一位資深保代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對于突擊購買專利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但從時間上看,如果是很早就購買的專利,特別是在報告期之前買的,那突擊購買的嫌疑就比較小;而像亞虹醫藥這樣,如果是在最后一年買的專利,而且專利價格偏低、技術含量存疑的情況下,就有比較大突擊、拼湊專利的嫌疑。”
面對以上諸多質疑,亞虹醫藥在回復《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函時稱,“公司購買兩項關于光敏劑方面的專利,是基于在光敏劑領域研究布局的需要。一方面為產品研究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防御性專利,不存在突擊購買專利的動機和行為。”
重磅在研產品技術系外購
除了披露的發明專利備受質疑外,《經濟參考報》記者還注意到,亞虹醫藥兩項重磅在研產品還依賴于外購專利技術,未來需支付的使用費、里程碑款項、銷售提成等高達數十億元。
由于銷售提成將直接影響公司利潤,但亞虹醫藥在招股書中并未披露銷售提成比例的具體信息。
對此,前述資深保代表示,“如果亞虹醫藥前述技術許可協議涉及的銷售提成比例,不涉及商業機密,那么公司理應在招股書中披露。”
然而,在回復公司為何不在招股書中披露重磅產品銷售提成比例的相關問題時,亞虹醫藥未正面回應。
招股說明書顯示,被市場寄予厚望的兩款重磅在研產品分別為APL-1202與APL-1702。其中,APL-1202是國際上首個進入關鍵性/III期臨床試驗的非肌層浸潤性膀胱癌(NMIBC)口服靶向治療藥物,而APL-1702 主要用于治療包括所有HPV病毒亞型感染所致的宮頸高級別鱗狀上皮內病變(HSIL)。
從研發進度上看,前述兩款產品研發進度相對靠前,有望成為亞虹醫藥所在領域的突破性重磅產品。不過,上述兩款產品卻依賴于外購專利。
其中,針對APL-1202,在中國內地及香港地區、美國及歐洲地區,亞虹醫藥與JHU(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分別簽訂了多份《專利獨占許可協議》。
在中國內地及香港地區,2014年3月,JHU與亞虹醫藥簽訂了《專利獨占許可協議》,約定JHU將其擁有的“喹啉化合物作為血管新生、人類甲硫氨酰氨肽酶以及 SIRT1 的抑制劑,以及治療病癥的方法”(下稱“喹啉化合物相關專利”)的中國專利獨占許可給亞虹醫藥,授予其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地區使用、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等的權利。
根據協議約定,專利受讓方將向JHU支付許可費、年使用費和里程碑款項(包括新專利申請、研發進度和銷售金額等里程碑)以及銷售提成,其中許可費1000美元,年使用費 2000-7500美元不等(隨時間遞增),里程碑款項合計約393.5萬美元。
而在美國及歐洲地區,2014年12月,JHU首先與APT簽訂了《專利獨占許可協議》。2020年7月,JHU又與亞虹醫藥簽訂《專利獨占許可協議》。
根據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專利受讓方將向JHU支付許可費、年使用費和里程碑款項(包括新專利申請、研發進度和銷售金額等里程碑)以及銷售提成,其中許可費10000美元,年使用費10000-15000美元不等(隨時間遞增),里程碑款項合計約422萬美元。
此外,針對APL-1702,2019年7月Photocure 與開曼亞虹(亞虹醫藥全資子公司)簽訂《許可協議》,授予開曼亞虹APL-1702相關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產品商標等的獨占許可,許可開曼亞虹及其關聯方在全球范圍內對APL-1702進行開發、制造及商業化。
該協議約定專利受讓方將向Photocure支付首付款、研發里程碑款項、銷售里程碑款項以及銷售提成,其中首付款500萬美元、研發里程碑款項合計約7025萬美元、銷售里程碑款項合計約19000萬美元。
對于亞虹醫藥未來可能多達數十億元的支出,王宏認為,“如果一家藥企最核心的產品受制于人,那公司的盈利前景比較堪憂。從亞虹醫藥來看,其核心在研產品能否掙到錢還是未知之數,且即便掙到錢,還需要支付數十億元給專利技術轉讓方,這對于投資者而言,確實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針對前述諸多質疑,亞虹醫藥仍然沒有就外購專利未來可能支付數十億元的問題作出正面回應,僅表示:公司在外購技術的基礎上,開展了系列的研發工作,并將產品至臨床試驗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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