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6日電 5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根據判決書,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字節跳動公司)申請“頭條”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注冊申請。此后,字節跳動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被駁回訴訟請求,提起上訴后,二審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字節跳動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4039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字節跳動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申請“頭條”商標(訴爭商標),在此之前,已有“UC頭條”“頭條”“頭條金融”“金頭條”等多個引證商標被申請。2020年8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0]第225628號《關于第38079372號“頭條”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字節跳動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補充提交了他案判決、商標異議決定書等主要證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字節跳動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相關市場上經使用已可與引證商標一至八相區分,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申請注冊違反相關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字節跳動公司的訴訟請求。
字節跳動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服從原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采信得當,且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各引證商標檔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審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二審訴訟中,經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其表示引證商標一處于商標異議程序中,仍為在先申請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各引證商標均為有效的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含有漢字“頭條”,且“頭條”均屬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發音呼叫、整體認讀效果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認為彼此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聯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構成近似商標。原審判決關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由于訴爭商標的審查受到其形成時間、形成環境、在案證據情況等多種條件影響,其他商標的申請、審查、核準情況與本案沒有必然的關聯性,亦不能成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并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字節跳動公司提交的在先商標或者與訴爭商標并不完全相同,或者使用的服務內容不同,且字節跳動公司在第42類群組注冊有多枚包含“頭條”的商標,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是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使用,亦不足以證明在先商標所形成的商譽已經延及至訴爭商標,進而使訴爭商標可予各引證商標相區分。字節跳動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二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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