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未標明基本信息的預包裝食品的法律責任
——魏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要點】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請求食品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要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售賣食品。魏某在該店鋪一次性購買了風干牛肉20袋,總共花費1000元。魏某收貨后拆封10袋風干牛肉用以食用。但其所購買的風干牛肉包裝標簽上未標明該商品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魏某遂以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為由,請求該公司返還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認為,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給魏某的風干牛肉在包裝標簽上未標明該商品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違反上述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案涉產品的外包裝袋標簽上未標明該商品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按照相關規定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應認定其明知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卻仍然銷售,魏某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故判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魏某返還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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