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商務局公布了落實《深圳市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對招商引資提出了重大獎勵。細則提到,為推動產業鏈招商,對產業生態主導型工業企業引進其上下游企業,按其在2020年每引進1家注冊資本2000萬元(含)以上并實際到位的,將給予100萬元招商獎勵,單家產業生態主導型工業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同時,細則鼓勵制造業企業成立銷售公司對其產品專業化銷售。對制造業企業2020年在深圳新設立的銷售公司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0.5%給予獎勵,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該細則將推動大型零售企業在深圳設立獨立法人,對在深圳新設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轉法人且正常經營的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品牌店,根據品牌知名度、年度銷售額、連鎖門店數量等,擇優分別給予每家企業100萬元、60萬元和30萬元的獎勵;還將推動有意向的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設立采購中心,將全國各門店采購額集中到深圳納統,對限額以上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圳設立的采購中心,2020年度采購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15%給予獎勵,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此外,細則提出,將提高重點企業保費資助上限,對市重點企業2020年的投保保費給予50%的資助,單家企業年度資助提高到不超過6000萬元。
“細則鼓勵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進一步降低保費費率,積極爭取擴大信用額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險滲透率?!笔猩虅站窒嚓P負責人介紹,對我市2019年出口額在8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將實施統保,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承保,由市商務局向保費收費單位全額支付。
附:深圳市商務局落實《深圳市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經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深圳市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深發改〔2020〕23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進一步明確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請條件、支持標準、資金安排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有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務局為牽頭責任單位執行的資金政策措施,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資金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遵循績效優行、權責明確、標準科學、公平公開、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內容
第四條對我市產業生態主導型工業企業引進其上下游企業,按其在2020年每引進1家注冊資本2000萬元(含)以上,并實際到位的,給予100萬元招商獎勵,單家產業生態主導型工業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我市產業生態主導型工業企業是指經市促進頭部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的頭部企業中的制造業企業。引進上下游企業是指從市外引進,并在深圳市注冊、投資、運營的企業。
第五條推動大型零售企業在深圳設立獨立法人,對在深圳新設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轉法人且正常經營的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品牌店,根據品牌知名度、年度銷售額、連鎖門店數量等,擇優分別給予每家企業100萬元、60萬元和3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推動有意向的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設立采購中心,將全國各門店采購額集中到深圳納統。對限額以上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圳設立的采購中心,2020年度采購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15%給予獎勵,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當年度采購額以市統計局統計的商品銷售額數據為準。
第七條鼓勵制造業企業成立銷售公司對其產品專業化銷售。對制造業企業2020年在深圳新設立的銷售公司,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5%給予獎勵,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當年度銷售額以市統計局統計的商品銷售額數據為準。
第八條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提高重點企業保費資助上限。對我市重點企業2020年投保保費給予50%的資助,單家企業年度資助提高到不超過6000萬元。重點企業是指已列入我市2020年外貿百強企業。
鼓勵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進一步降低保費費率,積極爭取擴大信用額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險滲透率。對我市2019年出口額在8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實施統保,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承保,由深圳市商務局向保費收費單位全額支付。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市商務局應當大力加強《若干措施》及本實施細則的政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利用報紙、電視、電臺、網絡、微信等新聞媒體開展聯動宣傳,通過召開政策宣講會、發放政策宣傳冊、舉辦企業政策培訓等方式,加強政策宣講解釋,分解細化,落實責任,幫助企業用足用好各項政策措施。
第十條市商務局應當加強對政策措施的落實實施,加強對政策措施的績效評估,根據實施效果對政策動態反映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市商務局應當加快推進政策執行,及時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開展企業申報、受理、審核、撥付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產生實效。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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