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推薦2022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通知
工信廳企業函〔202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部直屬各單位,有關協會:
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組織推薦2022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各類服務平臺,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全國性協會(名單見附件1)提出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全國性協會推薦的示范平臺數量不超過8個,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示范平臺數量不超過4個。
三、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示范平臺認定有效期為三年。2019年認定的示范平臺可自愿重新申報。
四、國家信息消費示范城市、中國軟件名城、消費品工業“三品”戰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可推薦本城市(區域)1家服務平臺(同時具備以上多個條件的城市或區域只可推薦1家),報所在地省級(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述兩類平臺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一并推薦,不計入省級推薦數量。
五、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全國性協會應按照《管理辦法》要求,認真審核平臺申請報告,在對其服務業績進行測評的基礎上,優先推薦公益性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服務業績突出、積極參加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和“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等工作成效明顯的服務平臺(如擬申請信息類、培訓類示范平臺每家服務企業達到1000家以上,擬申請技術類、創業類、融資類示范平臺每家服務企業達到500家以上),總結提煉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薦意見。各有關全國性協會應立足本領域本行業特點,聚焦服務于產業集聚區中小企業,所推薦平臺須經本協會認定、公示,征得平臺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六、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協會于2022年7月20日前,將正式文件、《推薦2022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附件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和被推薦單位的申請材料等紙質件一式兩份(含光盤)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有關全國性協會須一并書面報送本協會相關公示文件、認定文件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函(須有明確同意意見,可提供復印件)。
七、部直屬各單位請于2022年7月20日前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郵箱:zhuliqiang@miit.gov.cn
附件:
2.推薦2022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xls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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