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函〔2021〕51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
你們關于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3年,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試點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開展。試點品種為已取得我國境內上市許可的13個非處方藥,試點目錄由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部門聯合印發,試點期內原則上不再擴大試點目錄。
三、對納入試點目錄的藥品,按照《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規定的通關管理要求開展進口業務,在通關環節不驗核進口藥品通關單,參照執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相關稅收政策,相關交易納入個人年度交易總額管理,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單次、年度交易限值相關規定,在交易限值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細化試點方案和有關監管措施,加強進口藥品質量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河南省開展試點,加強信息和數據共享,確保通關、質量監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試點中的重大問題,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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