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3〕115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增強政府預算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財政廳、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國資預算單位)和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事項。
本辦法所稱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級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資預算企業,是指各類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堅持全面覆蓋、獨立完整、收支平衡、講求績效原則,并加強與一般公共預算銜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省財政廳、國資預算單位和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
(一)制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制度;
(二)組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擬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審核匯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五)批復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組織和指導國資預算單位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七)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第七條 國資預算單位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并進行審核,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二)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三)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四)批復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五)負責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全過程績效管理;
(六)配合省財政廳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第八條 國資預算企業主要負責:
(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
(二)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等情況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收支范圍
第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潤收入、股息紅利收入、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條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繳利潤收入,其中金融企業、資源類企業上繳比例不低于35%,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利潤收入上繳比例實行動態調整,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為實現特定調控目標,經省政府同意,可在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比例上繳利潤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向其收取固定數額利潤。
承擔省屬儲備糧任務的政策性企業,可免繳利潤收入。
第十一條 國資預算單位持有股權的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資預算單位的股息紅利,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全額上繳。
第十二條 轉讓國資預算單位持有的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形成的凈收入,全額上繳。
第十三條 國資預算單位持有股權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凈收入,以及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入中屬于國資預算單位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繳。
第十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關系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重大項目支出、國家資本金注入、實施戰略性收購支出等;
(二)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處置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對國有企業其他方面的補助性支出;
(三)轉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等支出,其中監獄、戒毒類企業按規定上繳的收入全部調至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相關支出;
(四)其他支出。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并按照規定編制中期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屬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等,結合國資預算單位提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省政府審定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省財政廳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批復預算。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省財政廳批復的本單位預算后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國資預算企業應將按規定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繳省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復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劑。
第二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二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省財政廳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按照規定程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在預算執行中,因中央增加不需要省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第二十三條 因國家和省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國資預算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二十四條 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后,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七章 決算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
國資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國資預算單位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二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省政府審定,并按規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省財政廳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批復決算。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省財政廳批復的本單位決算后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復決算。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牽頭實施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國資預算單位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設立績效目標,按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對所監管(所屬)企業設置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情況的考核指標,納入企業年度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和國資預算單位將預算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監 督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依法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和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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