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定價機制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22〕768號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推動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下簡稱接收站)公平開放,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現就完善接收站氣化服務定價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氣化服務價格定義及內涵
氣化服務價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戶提供將液化天然氣進行氣化處理及相關必要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液化天然氣接卸、臨時存儲、氣化等相關費用。其中,臨時存儲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5天,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二、健全氣化服務定價方式
氣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接收站最高氣化服務價格。鼓勵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一個最高氣化服務價格。
各接收站可在不超過最高氣化服務價格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建設運營成本和市場供需情況,自主確定具體服務價格。
三、完善價格制定方法
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氣化服務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再除以氣化量進而核定氣化服務價格。新建接收站投產運營初期,可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臨時價格。
氣化服務成本包括與氣化服務相關的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對于一省份有多個接收站且各站成本相差不大的,可將平均成本確定為準許成本。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有效資產指企業投資的、與氣化服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構成。準許收益率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8%。
氣化服務與其他服務共用的成本和資產,應當根據成本動因,按照業務量比例、固定資產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進行合理分攤。接收站氣化量據實核定,但實際氣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氣化能力60%的,原則上按政府核定氣化能力的60%確定。
四、合理設定價格校核周期
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原則上每三年監審校核一次,如遇重大變化,可提前校核。監審后的成本較上一監管周期變動較大的,可調整價格水平。
各接收站具體氣化服務價格調整應及時報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五、細化其他服務價格管理
已包含在氣化服務價格中的接卸、臨時存儲等費用,如因業務多元化發展需單獨提供服務并收費,可按照氣化服務價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體比例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各環節成本情況確定,也可由接收站與用戶協商確定。除不具備沿線開口分輸的短途管道外,接收站外輸管道運輸費用,原則上應從氣化服務價格中剝離,并按照管道運輸價格有關規定單獨制定。
液態裝車、儲氣服務(不包括氣化服務環節的臨時存儲)、船舶轉運等衍生服務價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通過協商、競拍等市場化方式確定。
六、強化信息公開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接收站應通過門戶網站、公平開放信息平臺或其他有關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具體氣化服務價格,便于用戶查詢、使用和監督。拒不公開或虛假公開的,價格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七、抓好組織實施
完善氣化服務定價機制是推動接收站公平開放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進上游供氣主體多元化,推進天然氣競爭市場體系建設。各地要高度重視,盡快出臺氣化服務定價辦法,明確成本監審規則,在成本監審基礎上,制定氣化服務價格,有關工作力爭于2022年底前完成。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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