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由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的“資本市場套路貸現象:定性與治理”學術研討會在北京舉行。研討會針對近年來資本市場發現的多起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案件進行討論。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表示,所謂資本市場套路貸確實它的模式和前一陣子打擊比較多的套路貸犯罪現象有相似性,但又更具有隱蔽性,通常通過選擇目標上市公司簽訂高利貸款合同或者融資合同,向監管部門媒體行業舉報,訴訟維權,降低股票交易價格,再從二級市場大量收集股票等,情況非常復雜。因此,對其違法性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判斷。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企業法律風險研究中心主任蔣大興提出兩大觀點。首先,要理性區分。一攬子奪取控制權的合規行為和違規的套路投的行為之間是存在明顯界限的。對于違規的套路投行為建議從合同法、證券法角度,尤其可以用公平原則去權衡雙方利益。
其次,要謹慎用。更多用民事的方法去解決它的問題,在刑法政策上適當的謹慎。原因是,資本市場和其他領域不一樣,投資者和被投資的企業和股東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評論》主編劉俊海表示,對資本市場套路貸化定性和治理的學術研討,既有理論價值,更有實踐意義。他認為資本市場套路貸現象的危害主要有四個方面:
第一,損害了目標公司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削弱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因為上市公司獲得融資本來是為了發展,因為受套路貸的困擾,很多上市公司必然要隨著套路貸一起像坐過山車一樣,當然不利于公司可持續性和發展。
第二,剝奪了控制股東和實控人的財權和控制權,套路貸最終是瞄向了這些企業家的股權。
第三,嚴重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四,破壞了資本市場的生態環境。
對于司法機關如何制裁資本市場套路貸,劉俊海表示,一是要堅持鼓勵技術創新,同時嚴厲精準打擊套路貸。二是重點加強對企業的合規體系建設。三是精準識別。對于存疑的,有爭議的套路貸,可以引入聽證會制度,讓學者、律師、上市公司高管、民間借貸人有機會發表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教授、最高法應用法學研究所原副所長范明志認為,資本市場的套路貸我們必須還原到這種行為在民法上、公司法上、證券法上、刑事上分別對應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
在他看來,如果不能對應,即使是從感情上、從道義上描述一種套路貸,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也很難拿出有利的措施進行應對,只能是作為一種呼吁而已。因此,需要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去分析這種復雜的資本市場套路貸。“每一個環節的法律關系是什么?在哪個環節可以對這種套路貸進行有效地聚集?哪一些是可以通過聯系其他犯罪行為進行綜合分析,哪些需要穿透這種行為的表面現象分析實質,甚至在什么時候可以綜合起來進行分析判斷,從這個角度講我們還需要回歸到資本市場套路貸每個環節。”
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濤律師在發言中表示,從實踐的角度而言,比如先河環保并購的過程中,也曾遭遇類似的困境,資本市場套路貸的問題是復雜中的復雜,目前在刑事方面還沒有找到一個有幫助的點去更好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實控人的利益、中小股東的利益。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原院長曲新久表示,資本市場的問題會呈現出極度的復雜性,可能資本市場套路貸這個概念如果推廣會比較困難,或者說是有一定困難的。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林維則表示,第一,套路貸本身不是一個專業的、法定的犯罪。資本市場套路貸這方面的現象確實很特殊。第二,這些現象確實有很大的覆蓋面和包容性。與此同時,資本市場的套路貸和我們過去的套路貸存在的一個最大的不同,要面對的主體或者我們要保護的對象的不同。
北京外國語大學電子商務與網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華也表示,套路貸不是刑法上,也不是任何一部法律上的專業術語,主要是對現象的描述。“今天提出這個命題意義是非常大的,提到對它的定性,如何治理是非常重要的。我覺得未來可能真的要對資本市場套路貸有一些特殊的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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