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澎湃新聞記者在2023年上海司法行政“媒體大V基層行”——破產管理人專場活動上獲悉,2019年9月,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正式成立至今,上海市破產管理人通過破產清算先后依法完成148家擠占市場資源的“三無”企業的清退,通過破產和解、重整、破產制度概括性解決債權債務的優勢等方式,共促成45家企業重整、和解成功,盤活近90億元資產,清理了結5800余戶債權人逾770億余元的債權。
縱觀企業的發展歷程如同人們的生命周期,總會經歷“生老病死”。企業誕生可以為社會經濟注入大量活力,而企業走到經營生產困境時,依法重整同樣有助于激發市場活力。
但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重整作為依法高效推進破產程序、優化地方營商環境的基礎,顯得尤為重要。破產管理人作為破產程序中的關鍵角色,目前更被稱為了“破產大管家”。
然而,對于這位“大管家”不少人會略感陌生。從學術定義解釋,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可以說,合法合規的優秀破產管理人不僅可以幫助危困企業化解經營難題,更能為債權人在合理范圍內爭取更多的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帶來更多新的困擾。
如2023年4月初,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受理了青島海景(國際)大酒店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海景”)破產清算,后指派山東眾成清泰(青島)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眾成清泰”)擔任破產管理人,并指定唐某某為管理人負責人。
但從山東法律服務網獲悉,唐某某并非眾成清泰律師,而是山東眾成清泰(城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這就是說青島海景的破產管理人與破產管理人負責人所在的律所不是同一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因此,青島海景股東就唐某某涉嫌跨所執業向青島市司法局實名舉報,經青島市城陽區司法局對舉報的初步審定,認為該情況符合《山東省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依規予以受理。
在上述舉報未有定論之際,召開了青島海景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議公布,青島海景破產重整共有37家債權人申報了38筆債權,其中得到管理人確認的僅有14筆。而作為青島海景股東之一的德霖集團有限公司對管理人公布的債權審查結果持有異議,該公司目前已向青島市嶗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破產管理人在會議中未公示審計、評估報告,并拒絕債權人、股東索要報告,僅現場公示了未加蓋公章的審計、評估說明。該說明顯示,青島海景破產重整評估資產大于負債3.5個億元,2023年經營狀況良好,收入現金流充沛。但如此一家財務狀況尚可的企業,仍進入了破產重整序列。
無獨有偶,2018年7月,山西晉城中院受理瀾某汽售公司破產清算,指定山西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但趙某欣、路某萍等7名債權人在當年12月向山西晉城中院提出更換破產管理人的申請,稱山西某律師事務所是瀾某汽售公司債權人,在債權確認過程中徇私舞弊,涉嫌親屬有債務等問題。
經山西晉城中院審理后發現,山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與債權人存在親屬關系,最終決定解除該人員在管理人中擔任的職務,并要求不得參與任何與本案破產管理人相關的工作。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案件能否依法、順利推動的核心角色,依據《企業破產法》,管理人職責主要有接管債務人、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事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日常開支、代表參加訴訟程序等。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質不僅影響破產審判工作的質量,還關系到破產企業的命運與未來發展。
一些管理人出于某些原因存在著不能擔任管理人的情況,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前,管理人應做好利益沖突檢索,在派出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不合規的,管理人應主動向法院說明情況,并及時更換有關人員。
不過破產管理人幫助企業順利重整的典型案例也很多。如:2023年7月31日司法部發布的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例顯示,湖南省株洲市光明重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由于近年來生產經營陷入困境,進入破產程序,其中涉及多種類型債權人280余戶,資產1.9億余元,負債4.6億余元,權益交織沖突,資債嚴重失衡。
但在湖南瀛啟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后,推動了企業由破產清算轉為破產重整,協調各方債權人給予時間支持,追回應收賬款數千萬元,并創新性引入信托計劃,形成多元償債方案,增強了債權人支持光明重機重整的信心,其生產經營狀況也明顯好轉。
可見破產重整對于化解民營企業債務負擔,幫助企業紓困解難具有重要意義。破產管理人在其中可有效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幫助危困民營企業重獲新生,為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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