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這將進一步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賦予有力法律保障,維護億萬農民切身利益。
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稱作“特別法人”,除了發揮經濟功能外,還承擔著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公益性職能。在深化農村改革的背景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實施鄉村振興的重要主體,也是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重要紐帶。然而,不少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存在組織機構不健全、運行機制不完善、監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未能發揮出其應有作用。
此次出臺專門法律,有利于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讓其更好對接和融入市場。如法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以其出資為限對其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經營主體的債務承擔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適用有關破產法律的規定。
對于如何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法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這將進一步鼓勵各地盤活農村集體資產,因地制宜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是“三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針對“外嫁女權利”“新生育人口權利”“取得城鎮戶口后是否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等熱點問題,法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只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分子,就依法享有集體經營性財產的收益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保障將更加有力。
當前,農村改革已進入深水區。有了專門法律,改革舉措將有法可依,有力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下一步要在普法宣傳上下更大功夫,讓法律走進農村,走進千家萬戶,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知曉度,為法律全面準確實施打下良好基礎。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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