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公教育”)
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被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萬元
企查查APP截圖
據企查查APP,處罰事由顯示,學員程某于2022年3月1日與中公教育簽訂培訓服務協議書,約定程某如筆試未通過,當事人向程某退費24000元。因中公教育資金鏈出現問題,最后一期退款未按約定支付,逾期37天。
微博相關話題截圖
據了解,中公教育(曾用名:浙江中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由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股。讀特融媒體記者查詢相關信息發現,在黑貓投訴平臺上,近30天關于中公教育退款的投訴量達2千余條。在微博上,關于“中公教育退費”的話題閱讀量超1000萬,互動量達2.1萬,不少消費者在話題下發帖稱,即使合同承諾“不過包退”但退款還是歷經半年,有的甚至長達一年,最終都沒收到退款。
黑貓投訴平臺截圖
1月15日,記者撥打中公教育北京售后熱線電話了解相關情況。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學員退款難主要還是因為公司資金短缺,所以沒辦法及時給每個人退款。目前各地區的退款問題都由北京總部處理。當被記者問及下一步具體會如何解決退款難的問題,工作人員表示不太清楚,目前售后熱線電話會幫學員催款。
天津博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榮貴律師在接受讀特融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教育培訓機構作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形成的退款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教育培訓機構未如約履行退款義務,其不僅應當承擔繼續退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的民事違約責任,還面臨因涉嫌侵害消費者行為而遭受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王榮貴介紹,市場監管部門作為主管行政機關,對于教育培訓機構的處罰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但針對退款的履行問題,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力。對退款問題,消費者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民事權利,待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如仍未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有關法院普法文章介紹,關于“不過包退”的約定是否有效?據了解,培訓機構與接受培訓者關于附條件退費的約定是平等主體之間作出,是培訓機構在合法、自愿的情況下對自身權益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應屬合法有效。如未達到附條件目標,接受培訓者可根據協議約定向培訓機構主張退費。
“‘承諾包過’是一種違反廣告法關于禁止保證性承諾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蓖鯓s貴提醒,消費者應當理性看待所謂“考試包過”“不過包退”之類的約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相信機構的過度夸大宣傳,遇到糾紛及時固定證據,尋求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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