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汽車行業由“硬件主導”到“軟件定義”的發展,汽車之于用戶已不再是單純的出行工具,已由“單一工業品”到“新數智空間”產品的屬性變遷,在智能網聯汽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數據,產權需要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化與國家安全三者之間達成平衡。
在今年全國兩會召開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長安汽車黨委書記、董事長朱華榮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一共提交了四份建議,其中一份是《關于完善汽車數據產權立法的建議》。
朱華榮說,截至目前,國家出臺了《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數安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等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產權確立了部分概括性規定;近期歐盟生效的《數據法案》,確立了包括個人信息及非個人信息在內的數據要素流通利用的歐洲方案,試圖為歐盟的數據自由流通和維護個人隱私保護之間找到平衡。
朱華榮認為,目前汽車數據中非個人信息邊界模糊,權屬不明:“《數安規定》僅明確了部分汽車數據為個人信息,未明確其他數據的性質;《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不屬于個人信息,未明確整車廠對匿名化后數據可否使用;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亦未對汽車數據中非個人信息的范圍和權屬進行明確。智能網聯汽車相關非個人信息的邊界模糊與權屬不明,將不利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同時導致車企等不便對相關數據進行合法充分的處理和使用,不利于相關數據由“數據碎片”的分散化向“數據糧倉”的集約化轉變,不利于技術和汽車產業發展的提質增效。”
對此,朱華榮提出兩點建議:
一是明確汽車數據中個人信息的界限。車輛自身及零部件工況類數據,道路、天氣等與外部環境有關的數據,無法識別到具體個人,應不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而車控類數據及應用服務類數據中的不同數據與個人的關聯性存在很大差異,需要從立法層面進一步予以明確。
二是細化汽車數據產權規定,落實車企對汽車數據的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建議進一步在汽車行業落實《數據二十條》規定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立的數據產權規則,促進數據資源化、資產化、資本化。
此外,朱華榮還分別提交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汽車消費環境,鼓勵市場創新,提升新質生產力的建議》《關于建設面向未來智慧交通的混合現實大科學裝置的建議》和《關于進一步推動解決醫療資源不均衡問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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