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4月6日晚間,深交所發布公告,決定對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4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多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深交所對康得新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依法合規,“不存在其他空間或余地”。
深交所表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1號)認定的事實,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追溯重述后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連續為負值。同時,因2018年、2019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的首個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0年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期末凈資產均為負值,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第14.4.2條的規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2021年4月6日,深交所決定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據了解,《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此外,根據該辦法第二條規定,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據此,康得新同時觸發財務類強制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兩根紅線,其法律后果為‘應當被終止上市’,即‘必須退市’,不存在其他空間或余地。”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夏嬅指出。
“康得新本次終止上市,觸發多種情形,其公司內部治理、業務發展等存在重大問題,退市是為證券市場摘除毒瘤,以凈化市場,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該類股票對投資者利益的侵蝕。”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申永忠表示,證監會和深交所依法依規作出決定,是維護證券市場法治、嚴肅證券發行市場的重要措施。康得新退市是監管零容忍的具體體現,無論是交易所的自律監管,還是證監會的行政執法工作以及后續的行刑結合移送工作,均有力地暢通了上市公司的出口,讓“能進能退”成為證券市場的常態,提高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也及時出清了不良企業,推動形成良性的市場生態環境。
后續投保機構是否會對康得新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備受市場關注。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3月12日就康得新退市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證監會積極支持康得新投資者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范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依法適時啟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并提供其他相應法律服務。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證券事務內核委員律師劉世杰表示,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申請適用示范判決機制等方式,有助于投資者解決證券民事賠償事宜。若在投資者保護機構主動介入的情況下,投資者可優先選擇投資者保護機構支持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來解決證券民事賠償事宜,而無需通過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申請適用示范判決機制來解決。
朱夏嬅表示,對于因上市公司造假而受到損失的股民,無論該公司是否退市,投資者均可根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起訴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在三年訴訟時效內主張。《證券法》在2019年修訂時,新增投資者保護專章,從維權源頭強化投資者的保護力度。為解決之前的“一人一案”引發的起訴難問題,現已推行普通代表人訴訟,投保機構在受50名投資者委托時也可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無論哪種代表人訴訟,都能達到“多人一案”的效果。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