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群體性案件訴訟時效屆滿,投資者獲賠總金額3.29億元。這一高額賠償案例再次引起市場對董責險的關注。
業內人士表示,董責險可以解除投保公司董監高履職的后顧之憂,有助于提高公司信譽和賠償能力。但董責險并非萬能,當被保險人基于故意、惡意實施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由此引發的賠償責任。此外,“能否理賠”和“道德風險”這兩大焦點問題也備受關注。
高額賠償案例增多
根據上海金融法院消息,除參加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外,另有1717名投資者獲賠損失金額約2.06億元,使涉飛樂音響案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3.29億元,2000余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經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
2020年4月,飛樂音響發布公告稱,該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購買責任保險的議案。若該公司最終購買了董責險,相關產品能否對此進行賠償?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民認為,飛樂音響是在2019年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后才購買的保險,這一高額索賠是對當時被調查的不當行為所導致的后續索賠,首次索賠發生在保單起保日之前,不屬于保險責任。
除飛樂音響之外,《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工作情況通報(2023年)》顯示,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了全國首例董監高被追訴賠償的案例(大智慧案),以及實現首例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同時也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澤達易盛案)。
大智慧案、澤達易盛案的高額賠償也引發市場對董責險的熱議,兩者分別需賠償投資者3.35億元、2.8億余元。記者梳理發現,大智慧2022年4月份發布購買董監高責任險公告,但該保單并不賠付此前年度已經發生的索賠案件。澤達易盛相關公告披露的董責險投保限額僅5000萬元,業內人士分析稱,若此案的調解結果經保險人事先同意,該保額也不足以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損失。
董責險并非萬能
業內人士認為,在嚴監管趨勢下,上市公司和董監高面臨的責任風險越來越大,對董責險的需求將進一步上升。投保董責險,對公司、董監高、投資者三方都具有重要的風險保障作用。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盧鼎亮表示,董責險的推廣和完善,將有助于形成更加高效和公平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助于董監高真正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使得董監高敢于行使相關權利,進一步提高董監高勤勉盡職的任職要求,解決董事投票的后顧之憂,最終將有利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投資者利益。
2023年4月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符合上市公司需求的相關責任保險業務,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職風險。業內人士認為,這將有利于董監高更好地行使職權,提高公司經營效率。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龍表示,在新公司法下,董監高同樣需要為決策失敗而導致的投資者利益受損進行賠償,因此董監高出于對潛在風險責任的擔憂可能會采取更為保守的經營策略。董責險將董監高的潛在風險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有助于吸引更多人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同時激勵董監高采取具有創新性的經營策略,從而提高公司經營效率。此外,董責險還可以為投資者損失提供賠償保障,有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董責險并非“萬能藥”。業內人士表示,當被保險人基于故意、惡意實施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由此引發的賠償責任。
中國保險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德明表示,判定董責險能否進行賠付,要看董監高的責任是屬于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或故意,國內董責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不予賠付,需要看保單的約定。
索賠與潛在索賠明顯增多
在董責險發展過程中,“能否理賠”和“道德風險”這兩大焦點問題受到普遍關注。
過往由于董責險覆蓋率不高、訴訟過程較長等因素,國內沒有太多關于董責險賠付案例,部分上市公司對董責險能否理賠存在疑慮。不過,從近年公布的情況來看,已有部分保險公司開始在償付能力報告中披露關于“董監高責任訴訟”的重大賠付事項,合計賠付金額已超1.5億元。
《中國上市公司董責險市場報告(2024)》顯示,近八成受訪保險公司表示,已報告索賠或潛在索賠明顯增多。對于已發生的董責險索賠原因,王民分析,主要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其他原因可能包括股東派生訴訟與雇傭不當行為有關的行為。至于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情況,考慮到參與主體的主觀故意可能性較大,一般很難索賠成功。
“考慮到董責險索賠的長尾特點,預計2024年可能有更多潛在索賠將轉化為實際索賠,同時將出現更多新的可賠情形。”王民表示。
針對董責險可能引發道德風險這一問題,有業內人士認為,道德風險不是根本性問題。華泰財險商險承保部金融險總監周一芳認為,對于一些主觀上的故意行為,董責險不能給予賠付。此外,董責險的保障額度有限,國內保額大多為幾千萬元,但是從當前的判決案例看,如果出現重大風險事件,賠償金額高達數億元。
“董責險的巨額保單實際上是給股東或投資者的保障,更多的是為了維護股東、投資者利益。”周一芳表示,對于一些中小公司來說,如果出現風險事件,對公司會帶來較大影響。公司除了要承擔賠償費用之外,還會發生聲譽受損,影響公司業務正常開展,一些中小公司可能會因無法正常經營而破產。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能拿不到相應的賠償。如果有董責險“兜底”,就可以提高公司經營管理者對投資者的賠付能力,維護投資者利益。(記者 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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