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引起市場強烈關注。財務造假一直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康美藥業案作為我國首例以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色的中國式集體訴訟案,具有里程碑意義。此案示范意義重大,發出四大鮮明信號,示范引領資本市場重塑市場生態。
一是巨額民事賠償“懲首惡”。康美藥業案中,52037名投資者共獲賠約24.59億元,相關責任人承擔巨額連帶責任。在新證券法修訂之前,由于證監會行政處罰只能處以“60萬”頂格罰款,一些財務造假案十分惡劣,違法成本卻極低,而民事訴訟又面臨舉證難、成本高、時間長等問題,投資者求償渠道往往不順暢,獲得感不足。新證券法建立了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彌補了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尤其是“特別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采取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體現了政府監管部門對重大、影響惡劣案件的兜底保護。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突破1.9億。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確立,對為惡者產生強大震懾效果。
二是“行刑銜接”,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司法機關同步追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長期以來,“有案不移、以罰代刑”成為證券行政執法領域“痛點”之一。新證券法構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本案堅決貫徹“零容忍”要求,讓為惡者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沉重代價,增強市場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三是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和規范運作。本案中,法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用于沖抵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吃了的都吐出來”,上市公司積極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款,讓上市公司重新輕裝上陣,促進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
另外,董監高,尤其是5位獨立董事被判承擔民事賠償連帶責任,這將促使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們擯棄獨董不“獨”、獨董不“懂”等人情型或者花瓶掛名型的做法,真正履行法律責任,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中介機構不盡責要擔責。本案中,審計機構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作為證券市場的“看門人”,發揮著重要的中介把關作用。看門人“打瞌睡”,甚至為虎作倀,暴露出職業操守缺失,難辭其咎。此案顯示,“看門人”從此戴上了“緊箍咒”。
康美藥業案落地,各界期待多年的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終于在資本市場展示威力,其與行政執法和刑事懲戒相互支持、相互銜接,將有力重塑市場生態。同時,中國特色投保機構成為證券集體訴訟核心力量。資本市場監管與治理并非一蹴而就,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已啟程,將在不斷實踐與完善中,發揮出越來越充分的威懾作用。(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祝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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