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行政檢察監督優化營商環境”為主題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共5件。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告訴《法治日報》記者,行政檢察發揮“一手托兩家”的獨特監督優勢,服務大局、護航安全生產,加大加強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行為的監督。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行業監管的難點、堵點和痛點,因具有一定隱蔽性,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管中難以及時發現。檢察機關以個案辦理為切入點,發揮辦案一體化優勢,依法推動解決行政監管機關不知情、未履職等問題,并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會簽文件等方式,從源頭堵塞監管漏洞,優化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溯源治理企業惡意注銷
2019年12月6日,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某木業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25萬余元,責令兩個月內通過“三同時”驗收。木業公司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2021年1月,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后法院查明木業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核準注銷,遂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某市檢察院發現木業公司可能被惡意注銷,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經調查核實后,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指出,木業公司股東隱瞞被行政處罰、存在債務的事實,通過提供虛假清算報告,辦理惡意注銷登記,根據相關規定,該公司雖被注銷,但其存續期間所受行政處罰仍應執行。該公司股東應履行相應賠償義務,法院應通知蘇州市生態環境局變更被執行人,而非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建議法院撤銷原裁定,通知申請機關變更木業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推動行政處罰落實到位。
法院采納檢察建議,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向法院申請變更被執行人后,法院已對該公司兩名股東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檢察院通過走訪研判、數據碰撞,發現惡意注銷企業逃避行政處罰并非個例,遂據調研情況撰寫《問題企業“注銷換殼”逃避處罰多發 基層“放管服”改革需完善制度措施》報地方黨委、政府,推動全市建立企業注銷信息共享機制和數據平臺,通過該平臺已糾正12個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執行的注銷行為。今年2月,檢察院邀請法院、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召開會議,就防止惡意注銷企業逃避行政處罰問題進一步達成共識,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實現行政處罰信息與公司注銷登記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有效促進源頭治理。
【典型意義】 公司股東惡意申請注銷登記,使被執行人失去主體地位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仍應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行政機關執行申請的,檢察機關應履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能,建議行政機關申請變更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或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提出糾正意見,保障行政處罰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與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之間存在信息壁壘,提出防止惡意注銷公司的源頭治理建議,推動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破解監管難題,推動優化營商環境。
開展刷單炒信類案監督
2021年1月至5月,浙江省某市某電商公司在網購平臺經營網店過程中,聯系專門從事刷單的中介人員統一安排“刷手”假扮買家刷單炒信,以提升產品銷售額、用戶好評度和店鋪信譽。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某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徐某某職務侵占案時發現,某電商公司及個人涉嫌刷單炒信,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案件涉刷單炒信的電商公司及個人進行行政處罰,遂將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的案件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立案審查。
該院行政檢察部門經調查核實查明,在該院審查起訴的另兩件非法經營案中亦有相關公司和個人涉嫌刷單炒信的情況,3起刑事案件共涉及10余個公司和個人刷單炒信。
今年1月,該院針對轄區內刷單炒信行為高發、多發、頻發的問題,向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對實施刷單炒信行為的公司和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進行專項治理,規范電子商務領域市場交易秩序。
為推動檢察建議落實,該檢察院還召開座談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法學專家、電商企業家等人士出席會議并發表意見。與會者一致認為,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協作配合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合力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會后,該市檢察院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簽署深化協作備忘錄,就行政監管與行政檢察加強銜接達成共識,建立信息共享反饋機制。市場監督管理局采納檢察建議,對有關線索進行梳理并開展調查核實,對6家電商公司及相關個人立案查處。對另外6件違法線索分別抄告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部署開展“凈化網絡交易環境,打擊刷單炒信違法行為”專項監管活動。
【典型意義】 刷單炒信屬于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線索,以召開座談會、同市場監管職能部門簽署備忘錄等方式,實現行政檢察與行政市場監管職能有效銜接,推動治理刷單炒信行為,助力網絡經濟有序發展,保護了消費者權益,優化了營商環境。
推動完善快遞安全監管
2019年8月至9月,俞某伙同Q速遞某分公司所屬的一家快遞收發點經營者陳某、俞某飛等,利用Q速遞某分公司包裹查驗漏洞,將未經查驗的假煙包裹混入已通過X光機查驗的包裹堆中,使工作人員誤認為假煙包裹已通過查驗,并發往全國各地。
2019年9月至12月,林某華、翁某琴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購入煙絲及假冒的“萬寶路”牌卷煙后郵寄出國販賣。D速遞公司員工鄭某明知其二人違法從事煙絲、卷煙售賣活動,仍提供郵寄服務。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11月,某市某區檢察院在辦理上述銷售偽劣產品及非法經營刑事案件時,經調查核實,發現物流快遞行業存在從業人員未認真驗視寄遞物品、未對限制寄遞的煙草制品依法處理等問題,為利用快遞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郵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管。某區檢察院向市郵政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案涉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處理,依法履職;建立物流寄遞行業長效監管機制,加強監管。
某市郵政管理局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對Q速遞某分公司作出停業整頓30日的行政處罰,罰款2.6萬元。對D速遞公司相關問題全面核查,涉案員工鄭某被開除;約談D速遞公司督促其自查自糾、加強管理。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七號檢察建議”,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梳理案件中發現的寄遞安全監管薄弱環節,總結為行業治理建議,督促郵政部門發揮監管職責,推動完善行業全流程安全監管,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實現行業源頭治理,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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