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6章37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海南省制定出臺的一部創制性地方立法,通過實踐探索形成共識并完成,構建了海南自貿港基本信用制度。同時,結合相關具體立法,搭建海南自貿港信用“1+N”法規框架,推動形成具有自貿港鮮明特色的完整社會信用體系。
順時順勢順事立法
社會信用是創造經濟繁榮的基本前提,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要求“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披露、查詢、應用、互聯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有法可依”。海南要建設自由貿易港,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核心要務之一就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作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批海南自貿港法規,《條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信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實踐,是推動完成海南自貿港各項任務的具體舉措,是推進地方信用工作形成制度集成創新的頂層設計。
信用是最基礎的營商環境,海南新一輪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就是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企業和個人來自貿港投資創業。制定實施《條例》,將最大程度創造誠實守信的交易環境,幫助市場主體準確、及時甄別投資和交易風險,有效保障市場主體利益,營造更為優良營商環境。
據了解,《條例》從立法層面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將助推各行業建立和完善行業領域信用體系,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監管,真正做到市場主體“守信無事不擾、失信嚴加監管”。
加強信用信息管理
社會信用體系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推動支持市場信用服務機構。
為此,《條例》明確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披露、共享、查詢和應用等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社會信用工作的職責,并規定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加強信用應用,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
同時,要求注重引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社會組織作用,參與信用管理、服務和監督。鼓勵發展信用服務業,支持市場信用服務機構通過征信、信用咨詢、信用評級等方式為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鼓勵在市場交易、融資信貸等活動中查詢社會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現代技術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用產品;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對接國際評級市場,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和制定國際標準,增強評級機構國際影響力。
《條例》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誠信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誠信文化建設,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自身信用管理,電視、廣播等媒體應當開展誠信文化宣傳教育,社會公眾應當守信自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開展跨地區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
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的基礎。《條例》明晰了社會信用、社會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概念。規定社會信用信息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分別適用不同規定,并規定從明確海南自貿港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等方面加強社會信用信息管理。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加強對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建立守信激勵機制,是構建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內容。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可以實施六類激勵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而且,要求在日常監管中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更多適用非現場檢查方式;在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予以重點支持;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失信懲戒直接作用于信用主體,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內容。按照國家關于失信約束的最新精神,《條例》構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失信懲戒制度,從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范圍、明確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管理等方面予以規范。
《條例》明確,海南自貿港結合實際需要,依法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領域范圍。國家對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領域范圍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同時,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程序和依據。
《條例》還列舉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失信懲戒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等。
同時,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省、設區的市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地方性法規編制海南自由貿易港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報本級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動態更新。
保護信用主體權益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一環。《條例》專設一章對信用主體保護進行詳細規定,要求各有關單位、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明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條例》授予信用主體知情權、異議權、消除權、修復權、救濟權五種權益。其中,知情權,即自然人每年有權從采集、歸集其社會信用信息的機構免費獲取本人信用報告。異議權,即信用主體可以向縣級以上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標注、七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反饋申請人。消除權,即公共信用信息被撤銷的,撤銷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信用主管報送變更信息;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在收到變更信息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刪除已被撤銷的信息。修復權,即建立信用修復機制,設立信用修復方式、申請單位等。救濟權,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條例》嚴格界定法律責任,規定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采集、歸集、披露、共享、查詢和應用社會信用信息等八種違法違規情形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各單位和相關人員在信用活動中損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與此同時,規定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存在提供虛假信用產品等四種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信用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按照管理權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將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