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10月31日訊10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與2018年頒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相比,《條例》加入了多項與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的條例;同時,2018年《辦法》中提出的“企業合作”模式并未出現在《條例》中。
具體來看,《條例》新加入并多次提及了與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的內容。在生產準入許可管理上,《條例》規定,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應當有與從事相應類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相適應的產品設計研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能力、軟件升級保障能力;生產智能網聯汽車企業同時應當具備車輛產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許可,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同時應當符合預期功能安全、功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其中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應當通過風險測試評估。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車輛軟件升級,應當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與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安全、環保、節能等性能相關的車輛軟件升級,生產企業應當在實施軟件升級活動前辦理產品準入許可變更。
在生產企業的義務方面,《條例》也對智能網聯汽車提出了多點要求。第一,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其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限制條件、車輛安全和應急裝置使用方法、駕駛員職責、相關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以及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
第二,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產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車聯網卡安全管理、軟件升級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負責人,落實安全保護責任。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所使用的軟件和硬件應當符合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三,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使用車聯網卡的,生產企業應當落實國家關于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規定,建立車聯網卡采購、使用、實名登記等管理制度,開展用戶身份信息核驗,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第四,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生產活動中應用的網絡和服務平臺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規定,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網絡安全防護定級備案,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涉及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信息服務業務等電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五,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使用等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并向相關部門報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產品安全漏洞發現、報告、修補、發布制度,發現車輛產品存在安全漏洞時,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定期開展車輛產品網絡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加強安全風險監測,制定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電信、公安、網信等部門報告。
《條例》新加入并多次提及與智能網聯汽車相關內容,是基于智能網聯汽車產業規模迅速發展擴大的基礎之上。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辛國斌在9月16日開幕的2022世界智能網聯汽車大會上介紹稱,“上半年,國內具備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的乘用車銷量超288萬輛,滲透率升至32.4%,同比增長46.2%?!?/p>
同時,對于智能網聯汽車這一新興生態,也需要相應法規政策加以監督、引導、管理。9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曾公開征求對《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其中提出,到2025年,制修訂100項以上涵蓋組合駕駛輔助、自動駕駛關鍵系統、網聯基礎功能及操作系統、高性能計算芯片及數據應用等方面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標準;到2030年,制修訂130項以上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標準并建立實施效果評估和動態完善機制,全面形成能夠支撐實現單車智能和網聯賦能協同發展的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體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頒布的《辦法》中曾明確提出,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之間開展研發和產能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生產。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由此,“代工模式”為造車新勢力的發展提供了突破口,但在本次《條例》中,“企業合作”模式未被提及,或也將抬高“新勢力”的準入門檻,并優化行業標準、質量。(記者 郭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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