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 點
應建立多元參與的生育假成本分擔機制,提高政府在其中的責任,減輕用人單位和職工家庭壓力,提高生育意愿的同時維護女職工就業權益。
自去年8月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完成修改以來,多地進行了地方人口與計生條例的修改工作。各地方案中均對延長女方生育假、男方陪產假等做出規定。這些政策的出臺引發社會關注,除生育相關假期延長所帶來的利好外,由此帶來的成本增加也成為關注焦點。生育是關乎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發展的大事,應建立多元參與的生育假成本分擔機制,提高政府在其中的責任,減輕用人單位和職工家庭壓力,提高生育意愿的同時維護女職工就業權益。
生育相關假期延長所帶來的成本分析
一是生育相關假期延長期間的工資成本。以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例,其規定除98天法定產假外,女方還有60天生育延長假,男方有15天陪產假。男女雙方休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經所在單位同意,女方假期可以再增加1至3個月。按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有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首先,國家規定女方的98天法定產假享有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016年北京市規定,二孩政策下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支付范圍;三孩政策下增加的30天生育獎勵假目前未被納入生育津貼支付范圍;雙方協商增加的1至3個月生育假期,不在生育津貼支付范圍。其次,男方的15天陪產假、男女雙方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均不在生育津貼支付范圍,陪產假期間的工資需由用人單位承擔,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由誰支付暫無規定。另外,北京市還規定夫妻雙方經所在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這種調整也有可能涉及生育假期調整的成本支付問題。從全國的情況看,各地生育津貼的支付天數不同,但都無法覆蓋所有生育相關假期。
二是生育相關假期的替代用工成本。三孩政策下,女職工的生育假期延長,用人單位因此需要調整工作安排,讓其他職工分擔或增加人手,會產生相應的工資支出及替代用工的培訓費用等成本。
由此可見,生育假延長會使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增加,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回避聘用女性,從而傷害女職工就業權益。對女職工個人和家庭而言,若生育假延長但生育津貼的支付天數不變,收入減少會使家庭經濟壓力變大,進而影響生育意愿。
生育相關假期成本分擔機制分析
目前,世界各國對生育政策都非常重視,采取多種措施分擔生育假成本。
從各國的經驗來看,生育假成本分擔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生育保險分擔生育假成本。采用社會保險型保障模式的國家主要通過生育保險分擔生育假成本,比如日本、德國、法國等。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和生育津貼,其中生育津貼不僅覆蓋女方產假,也包括男方陪產假以及共同育兒假等。二是通過政府補貼分擔生育假成本。一些經濟發達、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的國家,更強調政府在生育資金支持方面的責任。政府往往通過提供一次性生育補貼金、新生兒津貼、育兒假期補助金等其他與生育相關的現金補貼分擔生育假成本。三是通過稅收方式調節用人單位和個人所承擔的生育假成本。比如產假期間用人單位的替代用工成本免稅、父母的個人稅收返還等。
為了鼓勵生育,一些國家還根據生育孩子的數量制定不同的生育保障制度,比如新加坡規定生育第3個孩子的產假工資由政府負擔,用人單位不需承擔。
我國建立生育假成本分擔機制的建議
一是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推動靈活就業群體等參加生育保險。隨著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合并實施,生育保險參保率大大提高。但是還有大量包括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內的靈活就業者沒有被覆蓋在內。因此,應不斷推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探索推動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合并實施,以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分擔生育假成本。
二是擴大生育津貼的支付范圍,將生育獎勵假期、陪產假、共同育兒假等覆蓋在內。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生育津貼支付范圍僅包括國家法律規定的98天產假,不包含或不完全包含各地政府規定的生育獎勵假。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基本醫保基金(含生育保險)結余率14.97%。在這種情況下,將生育獎勵假期、陪產假等納入生育津貼支付范圍,有利于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同時也有利于推動男性在生育中承擔更多責任。
三是增加政府對生育的各項現金補貼。生育是關乎國家社會發展的大問題,政府應在生育假成本分擔中承擔更多責任。目前我國僅有個別地區有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政策,比如江蘇規定,其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此外,還應探索包括育兒津貼等在內的其他現金補助形式。2021年7月,四川攀枝花市對按政策生育二、三孩本地戶籍家庭,每月每孩發放500元直至孩子3歲,是全國首個發放育兒補貼金的城市。
四是通過稅收調節政策分擔生育假成本。目前我國政策規定,用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包括育齡女性產假工資支出、產假替代用工支出等在內的相關成本費用。同時規定,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可進行稅前扣除。未來可以采取更多正面激勵政策,降低職工和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生育假成本,比如在女性就業比例較高的行業或企業進行稅收減免試點;探索將0至3歲托育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范疇等。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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