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 財庫〔2020〕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稱地方債)發行機制,保障地方債發行工作長期可持續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地方債發行管理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地方債發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不斷完善地方債發行機制,提升發行市場化水平
(一)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市場化意識,按照市場化、規范化原則做好地方債發行工作,積極推動地方債市場發展。
(二)地方債采用招標或承銷方式發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承銷團成員的溝通,合理設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比例、最低承銷比例、最高投標比例、單一標位投標比例等技術參數。
(三)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參考地方債收益率曲線合理設定投標區間,不斷提升地方債發行市場化水平,杜絕行政干預和窗口指導,促進地方債發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項目差異。
二、科學設計地方債發行計劃,維護債券市場平穩運行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發債進度要求、財政支出使用需要、庫款水平、債券市場等因素,科學設計地方債發行計劃,合理選擇發行時間窗口,適度均衡發債節奏,既要保障項目建設需要,又要避免債券資金長期滯留國庫。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0日前,向財政部(國庫司)報送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包括發行時間、發行量、債券種類等。財政部將統籌政府債券發行節奏,對各地發債進度進行必要的組織協調。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的銜接。對預算擬安排新增債券資金的項目,或擬發行再融資債券償還的到期地方債,可通過先行調度庫款的辦法支付項目資金或還本資金,發行地方債后及時回補庫款。
三、優化地方債期限結構,合理控制籌資成本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地方債收益率曲線建設、項目期限、融資成本、到期債務分布、投資者需求等因素科學設計債券期限。地方債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許地方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到期還本、提前還本、分年還本等不同還本方式。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均衡一般債券期限結構。年度新增一般債券平均發行期限應當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規模應當控制在當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總額的30%以下(含30%),再融資一般債券期限應當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相匹配。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后原則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債券與項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許在同一項目周期內接續發行,再融資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同一項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四、加強地方債發行項目評估,嚴防償付風險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專項債券項目合規性審核和風險把控,加強對擬發債項目的評估,切實保障項目質量,嚴格落實收支平衡有關要求。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對專項債券項目“借、用、管、還”實行逐筆監控,確保到期償債、嚴防償付風險。
(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出具專項債券法律意見書和財務評估報告,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評估意見的準確性負責。
五、完善地方債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促進形成市場化融資約束機制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月地方債發行計劃,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對應項目詳細情況、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第三方評估意見等。地方債存續期內,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對應項目上一年度全年實際收益、項目最新預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與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異較大,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
(三)地方債發行后,確需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報批,不遲于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第10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包括債券名稱、調整金額、調整前后項目名稱、調整后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跟蹤評級報告、第三方評估意見等。
(四)信用評級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地方債信用評級,不斷完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并對外披露。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時,應當充分評估項目質量、收益與融資平衡等情況,促進評級結果合理反映項目差異,提高評級結果有效性。
六、規范承銷團組建和管理,合理匹配權利義務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建承銷團,合理設定目標數量,鼓勵優先吸納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加入承銷團,鼓勵優先吸納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成為主承銷商。采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時,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承銷團,不得隨意指定部分承銷團成員參與公開承銷。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承銷團管理,定期開展承銷團考評,完善退出機制。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承銷協議中合理設置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額、最低承銷額等參數及相應的退團觸發條件,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增補承銷團時,應當提前公布增補通知,每年最多增補一次。
(三)地方債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協議約定和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地方債承銷、分銷、做市、交易等工作,定期將有關情況報地方財政部門。
七、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地方債平穩順利發行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細化政策措施,保障地方債平穩順利發行。
(二)地方債市場基礎設施應當認真做好發行系統維護、發行現場管理、數據提供等工作,不斷提高發行、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代理兌付等服務水平,并積極落實降費政策,與地方財政部門合理商定地方債發行兌付服務費用標準,不得高于非政府債券標準。
(三)在地方債相關工作中出現重大違規行為、弄虛作假的承銷團成員和第三方專業機構,財政部將向地方財政部門通報。地方財政部門在組建承銷團或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地方債相關工作時,應當予以負面考慮。
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4月25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9〕23號)仍然有效,其中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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