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數字經濟先行省份的浙江,再次先行一步。
今年3月1日起,全國首部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
先后3次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各地各部門、企業、專家、群眾等提出的意見、建議超過千條,這部創制性法規的分量和熱度可見一斑。
更大的意義在于《條例》中的諸多全國“第一”:第一次為數字經濟量身制定一個法定概念;第一次對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治理數字化作了法律規定……
深入實施數字經濟“一號工程2.0版”,是省委十四屆八次全會作出的部署。在法治護航下,浙江的數字經濟又一次揚帆起航。
開門立法
給數字經濟清晰“畫像”
省經信廳副廳長厲敏表示,剛剛過去的一年,數字經濟提交了一份高分答卷:2020年,全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達7020億元,同比增長13%,占GDP比重為10.9%,比上年提升0.9個百分點,數字經濟逆勢奮進。
春江水暖,民企先知。2020年以來,浙江星星冷鏈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出現一個新現象:車間技術工人的工資,普遍超過行政管理人員。“數字智能設備大規模應用,對產業工人的專業技能要求越來越高,理應匹配高薪。”該公司總經理楊文勇說,他對這次數字經濟立法十分關注。
當下,數字經濟已成我省經濟增長的主引擎、轉型升級的主動能、創業創新的主陣地。但美中有不足:數字基礎設施不匹配、數字要素流通不暢、核心技術產業不夠強、數字化轉型融合不夠深入等問題,是數字經濟壯大的羈絆,為數字經濟立法勢在必行。
“數字經濟立法,就是要把浙江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經驗、制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同時解決一些體制機制性障礙、重點難點問題,以法治手段引領和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林說。
讓尹林印象深刻的,是各界對這部法規的關切。“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省人大常委會于2020年7月、11月、12月分別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其間還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并廣泛征求省有關部門、市縣、企業、行業協會、省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見,召開相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數字經濟專家、法律專家等各層面座談會、論證會30多次,每次討論都非常熱烈。”尹林介紹,《條例》實行起草小組“雙組長”制,由省人大常委會聯系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相關部門的副省長共同擔任組長,及時協調解決立法重大問題,使整個立法過程從“接力跑”變為“齊步跑”,“這種模式一般針對涉及部門多、社會影響面廣、關注度高、立法難度大的重要法規項目。”
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新經濟形態——這是《條例》給出的數字經濟定義。短短70余字,卻具有開創意義,數字經濟有了清晰的法定“畫像”。
這個定義怎么來的?尹林解釋,主要是根據2016年G20杭州峰會制定的《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數字經濟發展戰略部署的表述,并反復推敲打磨。同時,為完善我省數字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撐,《條例》明確發展數字經濟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協調機制,并將數字經濟發展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體系。
突出市場 瞄準數字產業化“痛點”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講起立法過程中的一段“小插曲”——
此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從政府推動的角度,對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作出規定。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進行界定時,應當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更加突出市場的作用。最終,《條例》把數字產業化界定為“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市場化應用,形成電子信息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電信廣播衛星傳輸服務業和互聯網服務業等數字產業”,并刪去了產業數字化定義中關于政府促進數字產業化具體方式的表述。
從政府到市場的視角變換,凸顯對數字經濟發展規律的精準把握。面對數字經濟發展最活躍的部分——市場主體和市場參與者,《條例》扮演了賦能者的角色。
在世界互聯網大會永久舉辦地桐鄉,集成電路、5G、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蓬勃發展。桐鄉數字經濟小鎮推出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為入駐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開園一年累計入駐企業106家,涵蓋工業互聯網、智慧城市、數字文化等領域。
如今,數字產業化即將沐浴法治的陽光。丁祖年介紹,為破解我省數字產業發展中存在的規模體量不夠大、創新質量不夠高、創新平臺引領作用不夠強等問題,《條例》從多方面作出針對性規定:如省政府應當統籌全省數字產業發展,并明確我省重點支持和發展的數字產業,要求各地結合實際確定發展重點;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和大型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業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生態,支持企業創建數字經濟領域創新創業平臺,鼓勵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產業發展提供相關服務等。此外,還對培育數字產業技術交易市場、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作了規定。
而針對傳統企業數字化轉型速度不夠快、質量不夠高、基礎支撐薄弱,以及中小企業不愿、不敢、不會轉型等問題和不足,《條例》提出,促進大型企業開展研發設計、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集成創新,降低中小企業使用工業互聯網成本,推動中小企業普及應用工業互聯網;鼓勵和支持企業主動上云、深度用云,提升生產和管理效能等。
記者了解到,《條例》的激勵和保障措施章節,是企業最關注的部分之一。在審議和征求意見階段,這一章節就曾因為措施針對性不強、紅利不夠而幾經修改。正式出臺的《條例》增加了不少實招亮招,如在《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科技創新券在數字經濟領域的適用范圍,并根據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實施方案,賦予我省助力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任務,要求推動科技創新券在長三角地區通用通兌。同時規定,經依法批準,政府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首臺(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件。“中小企業數字技術產品開發時間長、風險承受能力不足,這些具體舉措有利于激活企業創新動能。”尹林說。
“當前各地都在積極融入數字經濟發展熱潮,我省基于精準研判,聚焦數字經濟發展的立法保障,體現了站在時代與理論前沿的擔當。我們要助力《條例》的落實與推進,為浙江數字經濟產業的培育發展貢獻力量。”對于未來,紫光集團聯席總裁兼新華三首席執行官于英濤信心滿滿。
系統謀劃為整體智治增加“法”碼
“數字浙江”活力跳動,離不開“數字政府”牽引帶動。
相對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治理數字化的內涵更豐富、涉及面更廣闊,《條例》專門用一章來規定。“這充分體現了整體智治理念。”省司法廳立法一處二級調研員郭曉紅認為,治理數字化主要從政府數字化轉型和數字經濟多元共治兩個維度予以規定。
政府數字化轉型方面,主要把我省近年來涌現出來的“城市大腦”、數字鄉村、未來社區等“金名片”固化提升入法,同時規定了行政執法掌上辦理、公共數據平臺體系建設、智慧醫療健康、智慧教育和智慧養老體系建設等方面內容。數字經濟多元共治方面,主要是推動建立政府監管、平臺自治、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等。
數據資源是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為解決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程度不夠、數據質量不高等問題,《條例》在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明確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數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公共數據管理的其他數據屬于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管理要求進行共享和開放。
“實踐中還存在公共數據質量不高甚至不同部門提供的數據相互矛盾等問題,長三角區域的公共數據標準也不統一,這既影響數據利用成效,也不符合整體智治要求。”尹林說,《條例》明確要求政府推動長三角區域公共數據標準統一,并增加不準確公共數據的核實和更正制度,規定采集單位對所采集公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數字基礎設施是數字經濟發展的根本支撐。針對當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缺乏規劃引領、低水平重復建設、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問題,《條例》要求遵循技術先進、適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復、覆蓋城鄉、服務便捷的原則,編制實施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建設專項規劃,并要求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落實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位置、空間布局等內容,新建、擴建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通信基礎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等。
日前,在松陽縣大東壩鎮大東壩村,75歲的村民葉清河想在自家的林地上伐木建房,但不會用智能手機和電腦,無法辦理林木采伐證。村里“掌上辦事員”聞訊后,主動上門幫他提交了辦證申請。
厲敏說:“數字經濟立法在促進數字技術應用的同時也關注了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數字鴻溝’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并行的原則,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在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的基本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在加強數字市場競爭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合理使用數據資源方面,都作出了規范要求。《條例》還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府監管、平臺自治、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通過治理數字化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通過立法,把治理理念貫穿于數字經濟發展全過程,用整體智治的理念激發創新潛能和治理效能,這樣立法才更有成效。”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范柏乃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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