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有關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23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安排部署,做好銀行業保險業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記責任擔當,持續推進掃黑除惡長效常治工作
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將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作為當前和今后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掃黑除惡的決策部署和長效常治目標任務,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標本兼治,懲防并舉,堅決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營造安全穩定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扎實深入開展工作
根據有關工作要求,銀保監會繼續保留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機制。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應保留相應工作機制,繼續執行《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業和保險業做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45號,以下簡稱45號文)的要求,落實相關工作部署,并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45號文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三、深化行業治理,突出整治重點,嚴防黑惡勢力涉足銀行保險領域
(一)加強信貸管理,嚴控資金流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貸款管理制度,將掃黑除惡相關要求納入貸款受理、調查及貸后檢查環節,對客戶資質、資金流向等進行把控,確保信貸業務合法合規,嚴防信貸資金流向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以及非法高利貸、“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放貸領域。
(二)審慎開展合作,加強第三方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規范與第三方的業務合作,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要加強合作機構準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機構的準入和退出管理機制,明確雙方的權責關系。
(三)規范催收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強催收業務管理,合理設定催收考核指標及獎懲機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嚴禁委托涉黑涉惡機構和個人催收,發現催收機構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應立即停止合作關系;進一步規范催收行為,嚴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防范欺詐風險,打擊詐騙活動。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防風險反欺詐工作機制,完善重大欺詐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及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明確不同層級的應急響應措施,及時發現識別重點業務領域面臨的欺詐風險。各保險機構要繼續加大保險欺詐線索或證據的摸排和收集,進一步提高數據報送質量,嚴厲打擊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嚴厲打擊職業化第三方及保險公司內部人員非法獲取保險客戶信息、誤導或慫恿保險客戶非正常退保、擾亂保險業正常經營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持續加強典型案例警示宣傳和風險提示,積極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跨境網絡賭博違法犯罪的宣傳活動,為營造全社會反詐反賭的濃厚氛圍作出貢獻。
(五)完善公司治理,杜絕黑惡勢力滲透。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不斷完善組織架構和治理機制,持續提升股東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有效性。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要嚴格市場準入,將涉黑涉惡信息作為銀行保險機構設立、股權變更審批以及董事(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的重要判斷依據。堅決杜絕涉黑涉惡人員和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堅決杜絕涉黑涉惡人員擔任董事(理事)、監事、高管人員,堅決從源頭上遏制黑惡勢力向銀行業保險業滲透。
(六)加強員工管理,抓好源頭防控工作。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持續推進員工行為管控,嚴格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銀保監辦發〔2020〕18號),進一步完善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制,重點對員工是否實施或參與非法集資、違規代客理財、內外勾結發放貸款等行為開展排查,對員工涉嫌“黃賭毒”和黑惡勢力情況進行排查,對新招錄員工的履歷背景進行審查,并要求新招錄員工提供不涉黑涉惡承諾,堅決防范和遏制有涉黑涉惡背景的人員進入銀行業保險業。要依法合規建立從業人員異常行為排查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從業人員的問責和處罰力度,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利用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七)突出重點風險,持續整治市場亂象。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把打擊防范涉黑涉惡犯罪活動與集中整治金融亂象、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結合起來。要在前四年整治市場亂象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對宏觀政策執行、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風險、創新業務等重點風險領域開展深入整治,嚴查風險隱患及違法違規行為。
(八)落實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合規文化。各銀行保險機構應遵循“合規為先、風險為本,健康發展”的經營理念,把握好“合規、風險、發展”的關系,建立科學考核和激勵機制,持續開展員工職業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切實構建“不能違、不敢違、不愿違”的合規文化,實現銀行業保險業穩健運行。
(九)繼續做好非法放貸整治工作,防范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嚴厲打擊銀行業從業人員參與非法放貸活動,配合相關部門繼續做好金融放貸專項整治工作,重點圍繞以下四個方面開展排查和整治:違反國家規定,未經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批準,或者超越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批準的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放貸行為;違規為非法放貸提供金融服務或便利的行為;違規向客戶收取費用、損害客戶個人信息合法權利、實施非法催收行為;為具有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等特征的非持牌金融機構發放現金貸活動提供融資或金融服務的行為。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權限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放貸整治工作,并指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風險排查,一旦發現問題,要督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立即整改,并建立內部問責機制。
(十)加強監測預警,有效防范非法集資、“套路貸”及“校園貸”。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落實監測預警工作職責,積極發揮在大額資金監控和異常資金賬戶監測等方面的專業作用,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高風險企業資金異動的監測預警,持續優化監測模型,不斷提升分析、識別、報告能力。遇到可疑情況,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四、加強協同聯動,履行社會責任,發揮行業綜合治理的合力
(一)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積極協助政法機關開展工作,配合做好“打財斷血”,全力支持“黑財清底”工作。要按照涉案賬戶查控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充分利用先進技術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持續做好涉案賬戶信息管理。積極配合政法機關“查詢、凍結、扣劃”,有效切斷涉黑涉惡犯罪資金流動渠道,為政法機關依法辦案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職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繼續完善涉黑涉惡線索摸排核查責任制,以及與政法機關、政府相關部門的案件移送和溝通協調機制。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與當地掃黑辦加強溝通協作,提高線索報送質量。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提高對掃黑除惡相關工作的敏感性,在現場檢查、日常經營等工作中注意涉黑涉惡線索的篩查和甄別,并按要求做好線索移送。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應繼續按45號文的要求接收及處理涉黑涉惡的舉報線索。
(三)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落實屬地掃黑辦相關工作要求,積極配合定期不定期開展的督導工作,對于督導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開展整改,并按要求反饋。積極配合監委、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相關工作,充分發揮“三書一函”(即監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公安提示函)作用,認真組織核查,按時反饋意見,推動以案促治。
五、總結工作經驗,定期按規報告,健全信息報送機制
各銀保監局、會機關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分別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截止日期為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延后至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將本單位、本轄區半年(全年)掃黑除惡工作情況、典型案例、涉黑涉惡線索數量及處理情況、配合屬地有關單位督導工作情況、“三書一函”辦理等情況書面報告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應分別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截止日期為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延后至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將本單位、本轄區半年(全年)掃黑除惡工作情況、典型案例、涉黑涉惡線索數量及處理情況、配合屬地有關單位督導工作情況、“三書一函”辦理等情況書面報告屬地銀行保險監管機構。遇有重大問題,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及時報告。
六、嚴格考核評價,加大表彰激勵,建立監督考核機制
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將適時對有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情況進行不定期考核評價,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通報表揚;對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在各級督導中被發現問題較多或落實“三書一函”較差的單位予以通報。對在開展相關工作中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委或公安機關。
七、加強宣傳引導,凝聚群眾力量,繼續做好掃黑除惡宣傳工作
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3.15”教育宣傳周活動、6月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7.8”保險宣傳日等多種形式為依托,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反有組織犯罪意識。積極主動做好掃黑除惡宣傳及金融知識普及工作,及時揭示非法金融活動新苗頭、新動向,切實提高金融消費者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有組織犯罪、“套路貸”、“校園貸”、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跨境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辨別能力和防范意識。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7月5日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