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業保險業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指導意見
銀保監發[2021]46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金融支持創新體系的決策部署,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優化科技金融服務,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舉國體制,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銀行業保險業服務科技創新的積極作用,推動完善多層次、專業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體系,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創新引領。將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重點、分類施策,支持補短板,助力鍛長板,持續提高金融服務質效。
——堅持市場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科學和產業發展規律,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因地制宜開展差異化金融服務。推動自主創新與開放合作相結合,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為科技企業“引進來”和“走出去”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堅持統籌協調。充分調動政府、企業、市場等各方面積極性,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互補充,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共同發力,銀行、保險、信托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各司其職,加強協同,形成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強大合力。
——堅持風險可控。統籌發展與安全,完善風險控制機制,提升科技金融風險管理能力。積極運用多層次風險分擔和補償支持等手段,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長效機制。堅持底線思維,做好風險防控與處置工作。
三、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一)積極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開發性、政策性銀行要深刻領會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重大意義,優化內部流程,提升服務質量,積極為科技創新提供中長期融資支持。要在風險可控、依法合規前提下,積極參與符合職能定位的產業基金,合理提高轉貸款業務中的科技型小微企業融資比重。
(二)推動商業銀行科技金融服務提質增效。商業銀行要將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為重點服務領域,努力實現科技企業貸款余額、有貸款戶數持續增長,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要積極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創新發展,保持高技術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合理增長,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用貸款、首貸和續貸投放力度,進一步強化綠色技術企業、農業科技企業服務。
(三)強化科技保險保障作用。鼓勵保險機構完善科技保險產品體系,形成覆蓋科技企業研發、生產、銷售等各環節的保險保障,加大科研物資設備和科研成果質量的保障力度。依托再保險服務體系,為科技保險有效分散風險。鼓勵保險經紀機構積極發展科技保險相關業務。
(四)發揮非銀行金融機構特色優勢。鼓勵信托公司堅守受托人定位,創新服務模式,積極支持科技自立自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要充分發揮自身特色,為科技企業降低杠桿、結構調整等提供專業金融服務。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要在堅守功能定位前提下,發揮專業特色優勢,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為企業集團開展科技創新提供優質金融服務。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大型科技設備、精密器材等融資租賃服務。
四、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
(五)探索科技信貸服務新模式。鼓勵銀行機構結合科技企業發展階段特點、金融需求和風險特征,采取更加靈活的利率定價和利息還付方式。可根據科技企業生產經營周期,依法合規延長流動資金貸款期限。鼓勵銀行機構充分發揮與其子公司的協同作用,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資金支持。在風險可控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化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推動在科技企業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務。規范開展保單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等業務,提升科技型小微企業融資可獲得性。支持提升技術水平、擴大協同效應的境內外并購,助力科技龍頭企業做大做強。
(六)積極支持科技企業直接融資。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自愿前提下,支持商業銀行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出資創業投資基金、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等,為科技企業發展提供股權融資。支持資產管理產品依法投資包括未上市科技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在內的權益類資產,實現資管產品期限與其所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與科技企業成長周期相匹配。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業務范圍內,在上海依法依規試點開展不以債轉股為目的的科技企業股權投資業務,并在股權投資業務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創企業投資特點的容錯和激勵約束機制。鼓勵中國保險投資基金等加大科技創新投入,研究保險資金設立服務國家科技戰略專項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發展母基金的可行性。
(七)強化科技保險服務。支持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和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以及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辦首版次軟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為科技企業提供綜合性保險解決方案,通過承保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等方式,更好服務大型科技企業保險需求。豐富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品種,為科技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執行保險、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保險、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等服務。
(八)加強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服務。銀行保險機構應積極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務,針對科研人員、科技企業家、“雙創”重點群體的創新創業金融需求,開發特色金融產品,提供職業責任、人身意外以及健康養老等保險保障服務。
五、提升內部管理水平
(九)完善專業機構體系。鼓勵銀行機構在科技資源集聚的地區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和科技支行,適當下放授信審批和產品創新權限。鼓勵保險機構設立科技金融事業部或專營部門,探索構建科技保險共保體機制,為關鍵核心技術企業提供全方位保險保障。鼓勵有需要的地區恰當引進或設立符合條件的、專業化的、有科技金融服務特色的外商獨資銀行與中外合資銀行。
(十)提高專業服務能力。鼓勵有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結合自身市場定位和發展規劃,將服務科技創新納入公司戰略。加強科技金融制度建設,單列信貸規模,實施專門的內部資金成本核算方法,降低科技企業信貸業務內部資金轉移價格。積極探索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完善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技術手段,優化科技金融業務流程。
(十一)健全專門風險管理制度。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明確的規章制度、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切實做好科技金融風險防范工作。鼓勵銀行機構對科技企業執行差異化“三查”標準,貸前調查可適用差異化評級要求,不完全以企業歷史業績和擔保條件作為放貸標準,提高企業股權投資可獲得性、研發能力、技術優勢、專利質量、團隊穩定性與市場前景等要素的權重。支持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加大科技企業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創新。貸時審查可配置專職審查人和審批人,建立單獨的審批通道,優化審批流程,提高效率。貸后檢查可參考外部合作投資機構掌握的信息,關注企業成長性和后續融資進度,統籌考慮企業持續經營能力。
(十二)改進專門考核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從長期收益覆蓋長期風險的角度,制定科技金融業務考核方案,延長科技信貸人員績效考核周期,細化落實激勵約束和盡職免責政策。在科技企業信貸業務出現風險后,經內部流程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授信部門和工作人員依法依規且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職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減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鼓勵適當提高科技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可較各項貸款不良率提高不超過3個百分點。
(十三)培育專業人才隊伍。鼓勵銀行保險機構選配具有科技行業背景、科技金融專業知識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加快引進培養懂科技、懂金融的經營管理人才,有條件的可組建專業化科技金融團隊,強化科技領域行業研究。探索對接國家科技評估中心和國家科技專家庫服務系統等,通過設立科技專家顧問委員會等方式,組織內外部科技專家參與科技金融業務評審,交流專業咨詢意見。
六、推動外部生態建設
(十四)健全風險分擔補償機制。鼓勵銀行機構與保險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加強合作,強化科技金融風險分擔和補償。支持地方政府對科技企業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設立專門風險補償基金,完善保險支持政策,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力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為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適當提高擔保機構風險容忍度。探索完善科技再擔保機制,引導擴大科技貸款融資擔保規模。
(十五)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服務體系。支持擴大銀行在線代辦專利質押登記試點地區范圍,優化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服務。支持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開展知識產權收儲交易,拓寬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渠道,加快出質知識產權的流轉變現。銀行機構要深化對知識產權融資業務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運用互聯網技術等提升知識產權質押業務辦理效率,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庫、專家庫,及時評估知識產權價值變化,優化知識產權押品動態管理。
(十六)建立科技企業信息共享機制。支持地方政府建設科技企業信息平臺,共享工商、社保、知識產權、稅務、海關、水電等信息,通過搭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數據庫等,緩解銀行保險機構與科技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充分利用“信易貸”和其他政府公共數據平臺,整合科技創新資源信息,創新銀稅互動、銀商合作和銀關合作等服務模式。
七、加強組織保障
(十七)壓實工作責任。銀行保險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平衡好促發展和防風險的關系,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各銀保監局要明確科技金融責任部門,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完善政策環境,加強業務指導,督導轄內機構切實加大科技企業金融支持力度,扎實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十八)強化監督落實。各銀行保險機構要真實準確填報科技金融數據,各銀保監局要加強科技金融動態監測與分析評價,適時對科技金融發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十九)總結交流經驗。各銀保監局要及時總結銀行保險機構支持科技創新的良好做法,發揮示范效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銀行保險機構不斷提升科技金融服務水平。各行業自律協會要主動作為,加大經驗推廣交流力度,確保科技金融服務取得實效。
(二十)本指導意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外資銀行保險機構可參照執行。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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