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協會、保險資管業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持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年第1號)、《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強力整治保險機構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內部人等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險資金,輸送利益,轉移財產,規避監管,隱匿風險等,堅持零容忍、重處罰、嚴監管,堅決遏制資金運用違法違規關聯交易,推動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一)保險機構應當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發揮好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主動加強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
(二)保險機構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穩健審慎、獨立運作,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的原則。保險機構關聯方不得干預、操縱資金運用,嚴禁利用保險資金進行違法違規關聯交易。
(三)保險機構應當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等在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確保權責清晰、職能明確、監督有效。
(四)保險機構應當按規定加強關聯方的識別和管理,建立并及時更新關聯方信息檔案。同時應當建立關聯方信息核驗制度,借助公開渠道查詢、書面問詢、大數據識別等方式方法,及時核驗、更新關聯方信息檔案。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等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關聯方信息檔案審核。
(五)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交易對手、受托人、中介服務機構等資金運用業務合作機構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機構管理制度,明確合作機構準入及退出標準,對合作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明確雙方在合規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六)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決策審批程序管理,嚴格執行決策審批流程、授權機制及回避機制,不得存在倒簽、漏簽、授權不符、未遵守回避原則等行為。
(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真實、準確、完整、規范、及時、逐筆在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發布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不得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不得公開披露、無需披露、免于披露或豁免披露的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信息,保險機構應當至少于信息披露規定期限前5個工作日,向銀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
(八)保險機構開展資金運用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通過隱瞞或者掩蓋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資產代持、抽屜協議、陰陽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東等隱蔽方式規避關聯交易審查或監管要求。
2.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第三方橋公司、信托計劃、資管產品投資、銀行存款、同業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融資。
3.通過各種方式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隱匿資金最終流向,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4.其他違法違規關聯交易情形。
(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內部問責機制,明確問責標準、程序、要求。當事人存在受人脅迫、主動舉報、配合查處有立功表現等情形的,可視情形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追究。
(十)保險機構應當建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舉報機制,明確舉報獎勵機制和舉報人保護機制,鼓勵客戶、員工、合作機構、中小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及社會公眾人士向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部門舉報。
三、加強監督管理
(一)鼓勵、指導和督促保險機構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則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合規管理的自查自糾。對自查自糾、主動整改到位的保險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視情形予以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二)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應當重點監測和檢查以下機構和行為:
1.以資本運作為主業的金控平臺或隱形金控平臺投資設立的保險機構;杠桿率高、資金流緊張、激進擴張的產業資本投資設立的保險機構;股權高度集中、運作不規范的保險機構;
2.在高風險銀行存款占比高、另類投資集中度高、關聯交易金額大、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比例高或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異常的保險機構;
3.關注銀行存款、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計劃等業務領域投資,穿透識別存在向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提供融資、質押擔保、輸送利益、轉移資產的行為;
4.風險資產長期未計提減值、長期不處置不報告,通過續作等方式遮掩資產風險、延緩風險暴露的行為。
(三)鼓勵保險機構股東、董事、監事、員工等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向監管部門舉報資金運用違法違規關聯交易行為,對關聯交易當事人主動舉報、配合查處有立功表現等情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視情形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追究。研究建立資金運用違法違規關聯交易監測平臺、信訪舉報獎勵機制和舉報人保護機制。豐富和完善保險機構關聯交易信息、數據搜集渠道,加大對關聯交易信息、數據的審查分析力度。
(四)堅持雙罰制原則,對涉及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違法違規關聯交易行為的機構和個人視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對違法違規股東及關聯方,錄入不良記錄數據庫、納入不良股東名單、社會公開通報、限制或暫停關聯交易、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市場準入,督促或責令承擔賠償責任;
2.對違法違規保險機構,逐次計算罰款金額,沒收違法所得、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接受新業務、吊銷業務許可證;
3.對相關責任人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警告、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并進行行業通報、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督促或責令承擔賠償責任;
4.對配合保險機構開展資金運用違法違規關聯交易的機構或個人,記錄其不良行為,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禁止保險機構與其合作,并建議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屢查屢犯的保險機構和個人,從重處罰并進行行業通報和公開披露。
(五)保險機構監管部門要切實擔負監管責任,進一步強化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督促本條線機構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加強與派駐保險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屬地紀檢監察機關、保險機構內部紀檢機構、關聯方紀檢監察機構以及人民銀行、公安部(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聯動。對于日常監管發現的保險機構人員、股東等相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向有權管理的紀檢監察機關移交,及時跟進問責處理情況。對于違法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構成犯罪的保險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
(一)保險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行為納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自律規則、自律公約。研究制定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標準。研究建立違法違規關聯交易社會舉報監督機制、關聯交易不良記錄檔案及黑名單。加強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質量監測和統計分析,及時將異常情況報告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自律監督檢查、自律調查,督促機構整改規范。加大對違規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或關聯交易管理不審慎的保險機構的公開通報力度,視情況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保險行業自律組織要加強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政策宣講,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合規管理經驗交流與培訓,切實提升從業人員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合規意識,營造關聯交易管理的合規文化。
(三)保險行業自律組織要加強輿論監督、風險監測與預警提示,加強與行業機構、保險資產登記交易平臺等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及時掌握市場新情況。充分發揮自律管理職能,協助監管部門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和問題苗頭。要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及時移交自律監督檢查、自律調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提出監管檢查建議。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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