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市監網監發〔202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4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第6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推動提升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能力和水平,促進網絡市場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是指經市場監管總局認定,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規范、創新能力強,對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示范區創建的認定和指導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區的創建申請初審、評估初審,并協助市場監管總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區創建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示范區創建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創建,嚴格認定、動態管理,鼓勵創新、示范引領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依照規范的程序進行。
第五條 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直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是示范區的創建對象(以下簡稱創建對象)。
第六條 申請創建示范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絡經濟基礎較好。有完整的網絡經濟建設和發展規劃,有明確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網絡經濟產業規模,或者網絡經濟有鮮明產業特色和較大發展空間;
(二)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工作扎實。有良好的網絡市場秩序和營商環境,有健全的網絡市場監管體制機制,能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網絡市場服務;
(三)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創新能力較強。有較強的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創新意識,有創新的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理念模式、體制機制或者工作舉措等。
第七條 創建對象填寫《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申報表》,并將創建方案和相關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通過國家網絡交易監管平臺報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1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每年6月底前通過國家網絡交易監管平臺報送市場監管總局。
第八條 經市場監管總局同意后,創建對象開始創建活動。創建活動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評估指標體系》(以下簡稱評估指標體系),用于示范區創建的評估。評估指標體系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條 條件成熟的,創建對象可以對照創建方案和評估指標體系進行自評。自評合格的,填寫《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評估申請表》,并將申請表、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通過國家網絡交易監管平臺報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創建對象的評估申請后,根據評估指標體系,通過資料審查、數據比對、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創建對象進行評估初審。
評估申請材料齊全、初審合格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將評估申請及相關材料通過國家網絡交易監管平臺報市場監管總局。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收到評估申請后,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創建對象進行評估。
評估工作采取資料審查、數據比對、實地核查、專家評估等多種方式,對照評估指標體系進行打分,得出評估分值,形成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 評估合格的,市場監管總局將合格創建對象名單和其評估情況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社會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認定為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示范區應當遵循網絡市場發展規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發主體活力,鼓勵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優化發展環境,促進網絡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示范區應當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推進智慧監管、強化信用監管,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和跨區域協作監管,統籌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嚴格規范執法,推動完善網絡市場監管體系。
第十七條 示范區應當強化服務意識,增加服務供給,提升服務質效,引導平臺企業提高服務水平,保護網絡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構建政府、社會組織、平臺企業、第三方機構等多方參與的協同化服務格局,推動優化網絡市場服務機制。
第十八條 示范區應當持續提升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工作力度,每年3月底前將示范區年度工作情況報送市場監管總局和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示范區應當立足特色、發揮優勢,創新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理念模式、體制機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監管與服務創新舉措,及時總結提煉先進制度經驗,經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加強示范區工作資料收集、調查研究,宣傳報道、交流推介典型經驗,推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制度成果。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在信息化建設、監管監測資源、執法協作、人才培訓、推薦表揚表彰等方面支持示范區持續提升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能力。
市場監管總局支持示范區先行先試,在示范區探索開展與平臺經濟和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監管與服務模式試點工作。
第二十一條 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示范區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相關社會組織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示范區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對示范區建立動態管理機制,不定期組織對示范區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示范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約談、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區資格:
(一)發生擾亂網絡市場秩序的重大事件或者食品藥品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區認定的;(三)檢查指導中發現工作明顯下滑、不再具備示范引領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問題的。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區創建工作時,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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