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公安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監局關于組織開展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檢測發〔2022〕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公安廳(局)、自然資源廳(委、局)、生態環境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各直屬海關、藥監局,各檢驗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管,規范檢驗檢測市場秩序,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海關總署和國家藥監局決定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重點領域檢驗檢測機構專項整治行動
(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專項整治行動
根據《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號)要求,各級市場監管和生態環境部門要聯合打擊未經檢驗檢測出具監測數據和結果、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和報告、未按規定采樣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檢查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等委托性檢驗檢測活動。對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市場監管或者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并實施停止采信監測數據結果等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機動車檢驗領域專項整治行動
各地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聯合對機動車檢驗機構實施監管,嚴厲打擊只收費不檢車、替檢代檢、篡改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檢驗機構存在違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嫌疑的,相關部門可以核查檢測數據、視頻、檔案。對查實機動車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公安、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處罰,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資質。對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管理人以及檢測人員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賄受賄、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聯合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嚴厲查處替換被檢車輛、利用軟件(硬件)篡改檢測結果、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控制裝置參數、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處罰并停止采信相關數據和結果,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取消檢驗資質,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開展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
2022年度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共計劃檢查100家機構(含40家國家質檢中心),約占國家級資質認定機構總數的3.7%,從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庫中隨機抽取。重點監管領域和抽查數量分別為:生態環境監測領域10家、機動車檢驗領域5家、自然資源檢驗檢測領域5家、水利水質監測領域5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6家、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檢驗檢測領域5家、食品檢驗領域10家、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領域5家,其他領域抽查49家。對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環節中發現存在工作質量問題的檢驗檢測機構,將加強監管。2022年首次聯合監管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海關部門依法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檢驗檢測活動進行監管,指導有關檢驗檢測機構提升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將交由屬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檢查。鑒于無人機、5G產品(含5G基站電磁輻射)等領域專業性強、技術水平要求高,將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提供技術支撐,協助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重點檢查。
現場檢查從2022年9月開始,具體時間視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況調整,請各地有關部門做好支持配合。
三、開展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
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應由市場監管部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開展。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圍繞本級政府工作重點,強化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應用,提升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以整治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為首要任務,充分發揮部門監管合力,結合實際聯合制定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計劃和抽查比例,合理確定市、縣的任務分配。
(一)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均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監管,取代原有的日常巡查和隨意檢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科學規范、公開透明地開展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違法違規機構形成有力威懾。
(二)明確重點監管專業領域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疫情防控以及檢驗檢測市場專項整治行動,與行業主管部門協商,將直接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領域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加大對生態環境監測、機動車檢驗、自然資源檢驗檢測、水利水質監測、進出口商品檢驗、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檢驗、食品檢驗和化妝品檢驗等領域的監督檢查力度,不斷強化對出現檢驗檢測質量問題機構的監督檢查,可根據實際適當提高抽取比例、擴大監管范圍。對不按國家強制性標準等規定檢驗、出具虛假或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嚴查處、從重處罰。對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要依法調查處理,切實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依規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完善部門聯合監管機制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不斷完善聯合監管機制建設,聯合制定計劃、聯合實施檢查、聯合通報結果。要充分發揮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的各自優勢,依法依規厘清責任邊界,協商抽查比例和檢查內容,共同確定違法違規事實的判定依據,建立聯合監管長效機制,切實做到“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減輕檢驗檢測機構負擔。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要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處理程序,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強行刑銜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重要內容。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加強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探索檢驗測驗機構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監督檢查、能力驗證結果等與信用監管銜接,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要求,將監督檢查結果和行政處罰信息歸集于市場主體名下,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公開,提升監管的威懾力和權威性,形成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有效制約。
(五)強化智慧監管效能提升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智慧監管,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能力驗證、盲樣考核等新技術手段,加強監管方式創新,進一步推動部門之間信息共享,賦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努力做到監管效能最大化、監管成本最優化、對檢驗檢測機構干擾最小化。
四、推動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風險自查自糾工作
檢驗檢測機構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扎實開展自查自糾,深入排查風險隱患,系統做好風險分析,并采取針對性措施有效預防、規避和降低風險。自查的重點為:檢驗檢測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是否真實、客觀、準確;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行,是否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是否完備;是否遵守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等。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2022年度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詳見附件1),各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應于2022年9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上報自查情況。檢驗檢測機構可登錄http://47.94.146.244/下載、上傳電子版自查表。
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照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
各地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海關和藥監部門要高度重視檢驗檢測監管,認真謀劃、周密部署,做好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的組織協調,切實加強人力、資金和技術裝備保障,共同將檢驗檢測監管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的相關方案、現場檢查作業指導書和現場檢查表等,將提供給地方參照。
(二)嚴守工作紀律
監督抽查應當嚴守公正、客觀、嚴肅的工作紀律,遵守保密要求,嚴格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應當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檢查機構承擔任何費用,不得收取被檢查機構給予的勞務費、禮金或禮品,不得參加任何參觀或宴請。
(三)做好宣傳引導
各地有關部門要結合監管實踐,借助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及時公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計劃和查處結果,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參與,增強檢驗檢測機構競爭合規意識,提高監管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檢驗檢測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曝光檢驗檢測市場亂象,提高監督抽查的影響力和震懾力。
(四)加強信息報送
請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于2022年9月15日前將本地區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報送市場監管總局,并于11月15日前報送本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結果(詳見附件2)(“市場監管總局工作門戶”—“公文交換系統”—“上報公文”—“發送”—“認可檢測司”)。
聯系人:市場監管總局 認可檢測司 馮鳳 010-82262722
附件:
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監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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