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等重要部署,經國務院同意,6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此次清理范圍涵蓋國務院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現行有效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點清理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和分級清理的原則,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與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予以修訂,確保“應清盡清”。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抓好專項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堅決破除影響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妨礙商品要素資源暢通流動障礙和隱性壁壘,積極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動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促進經濟持續回升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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