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4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稅企合作,提高對跨境投資者的個性化服務水平和稅收確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包括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3個階段。
三、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向其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擬提交申請所屬年度前3個納稅年度的、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的同期資料;
(二)自企業提交申請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10個年度內,曾執行預約定價安排,且執行結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業提交申請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10個年度內,曾受到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且結案的。
四、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分析評估后,決定是否受理。
(一)企業有申請意向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申請書》(附件),并附送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2.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3.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4.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5.企業最近3至5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同期資料等;
6.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7.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使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8.價值鏈或者供應鏈分析,以及對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的考慮;
9.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10.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11.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有影響的境內、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條的有關情況;
1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
1.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
2.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且不按時更正;
3.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
5.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
(三)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申請后,應當開展分析評估,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并于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90日內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五、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與企業就其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協商,并于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協商完畢。協商期間,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補充提交相關資料,企業補充提交資料時間不計入上述6個月內。
(一)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一致的,應當擬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二)主管稅務機關不能與企業協商一致的,應當向企業送達終止簡易程序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可以按照64號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已經提交過的資料,無需重復提交。
六、稅務機關應當按照64號公告的要求,做好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監控執行工作。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發生影響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導致終止執行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七、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八、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暫不適用簡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作具體規定的其他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事項,按照6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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