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是促進高效益、低成本減排溫室氣體的一項基礎性、關鍵性政策工具。我國于2021年7月份啟動全國性碳市場的線上交易,碳市場正式由區域試點進入全面鋪開階段。截至今年7月19日,率先納入的2162家發電企業的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達到2.40億噸,累計成交額超過110億元。
運行兩周年以來,全國碳市場健康平穩有序,制度規則設計和可操作性全面提升,碳定價功能初步形成,引導企業減排溫室氣體、加快綠色低碳轉型的作用逐步顯現,省間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基本實現了預期建設目標。不過,全國碳市場仍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較為明顯的不足,主要包括:交易主體只有控排的發電企業,過于單一且同質性強;交易品種幾乎全部為現貨,長期品種仍為空白;履約驅動“潮汐效應”明顯,超五成的成交量和成交額集中在臨近履約期,流動性低;金融機構缺位,難以形成合理有效的碳定價機制;等等。
未來,要進一步強化全國碳市場對實現“雙碳”目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在步調上,應合理把握松與緊、快與慢,循序漸進推行各項政策,留足政策調整的空間。在方法上,要強調統籌協調的系統觀念,加強全國碳市場與地方碳市場試點、碳市場相關政策與其他減污降碳政策的銜接配合。在舉措上,應以解決交易主體、品種、方式等突出問題為重點,不斷向成熟市場的方向加以完善。
一是加快市場擴容。在行業擴容方面,生態環境部已開展專項研究工作,條件基本成熟,應在前期長期積累的企業碳排放數據核算、報送與核查工作的基礎上加快制定其他行業的配額分配方案,按照“成熟一個批準發布一個”原則,“十四五”期間納入完畢石化、鋼鐵、有色、造紙、化工、建材等其余高耗能行業。在主體擴容方面,完善準入條件、適當降低門檻,使更多機構、個人參與到全國碳市場中。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其中,優先納入部分信用資質好、受嚴格監管的機構參與碳配額和碳信用交易。
二是豐富品種手段。碳市場是一個典型權證市場,有較強的金融屬性,要進一步豐富能夠體現信用、期限、流動性等轉換功能的交易品種,健全市場價格發現功能。鼓勵金融機構對接控排企業多維度金融需求,創新開發碳期權、碳借貸、碳基金、碳保險等產品,推動交易機構完善碳金融衍生品及相關規則。此外,今年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項目重啟信號明確,作為一項自愿手段,要深入挖掘其對強制履約碳市場的補充作用。
三是健全制度保障。伴隨全國碳市場的不斷擴容和交易方式的逐步多元,與之配套的制度機制建設也隨之面臨更高要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發布在即,要緊密結合其中的新原則新要求,抓緊修訂或頒布統計核算、核查監管、交易披露等相關制度規范,著重完善促進碳金融市場有序發展的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等文件條款。另外,應適時出臺覆蓋更長時間周期的方案或規劃,充分反映碳配額總量和基準值等核心指標的變動趨勢,給市場以明確預期。
四是統籌全國與地方。在當前全國碳市場與地方碳市場共存的階段,要體現兩者在納入行業、主體等方面的差異性,避免重復,并打通二者間的交易渠道。要持續發揮地方試點的先行先試作用,在免費分配適度從緊控制、配額有償分配、向總量型碳市場轉變等方面早于全國開展探索實踐。(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譚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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