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或者從事相關行為時,達成壟斷協議或實施其他壟斷行為,將損害相關市場中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或者實施相關行為時,涉及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有哪些情形,如何識別涉及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如何評價涉及知識產權壟斷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等備受企業關注。
為此,5月30日,上海知識產權園聯合長三角知識產權發展聯盟、上海市閔行區知識產權協會、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協會、朱妙春律師事務所共同舉辦的“涉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識別與規制”知觀春季研討會,在《中國企業報》中企視訊《知新大講堂》頻道線上直播。
本次研討會邀請了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原江蘇高院副巡視員、知識產權庭庭長宋健、上海知識產權園總經理潘抒,上海朱妙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妙春,上海隆天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小兵、上海漢與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沈锃楨,深入探討涉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識別與規制問題,由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研究所中心主任郭國中擔任主持人。
2020年底中央提出“強化反壟斷”,2021年我國反壟斷執法進一步嚴苛。“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對于確定性領域和非確定領域,應該適用兩套不同的思維體系。”孔祥俊強調反壟斷法的謙抑適用原則,“反壟斷執法仍存在大量潛在錯誤,這些錯誤可能導致極大的經濟損失。”同時,孔祥俊提到反壟斷司法的最低限度主義,他表示,最低限度主義主張“盡量避免寬泛規則和抽象理論,將注意力集中在對解決特定爭議確有必要的事情上”。
司法對于壟斷協議總體上適用效果分析,但在具體使用方式和考量因素上各不相同,反壟斷法施行遵循法律適用的通行之道,同時兼具邏輯與經驗相結合的特色。“反壟斷法的準確詮釋需要把握好一般與特殊,不能過于強調反壟斷法的特殊性而排斥通行規則的適用,或者因特殊性而限制了認識問題的視野。”孔祥俊建議,在判定知識產權等壟斷行為時,司法層面應積極探尋反壟斷法的妥當性適用。
對于企業等個體而言,如何識別涉及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王小兵認為,知識產權壟斷協議具有以合理使用知識產權之名,行濫用知識產權之實;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特點。“反壟斷法在規制知識產權濫用方面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王小兵表示,對于作為裁判或和解依據的知識產權協議,若具有“壟斷協議”外觀,司法機關應當主動進行審查,同時,企業在達成或實施知識產權協議時,應引入反壟斷法合規審查視角,審查知識產權協議的合規性。
“企業實施壟斷行為,除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將遭到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沈锃楨建議,企業在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重視壟斷合規,避免濫用知識產權,當涉及壟斷行為,企業應積極應對壟斷訴訟并配合調查,盡量減免處罰。沈锃楨認為,目前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強,正是企業增強規避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契機,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應樹立正確、良性的市場競爭態度,避免陷入知識產權壟斷風險。
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創新發展過程中重要的法律支撐,宋健表示,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企業擁有知識產權并拒絕交易得到了法律允許,即使企業受到壟斷行為質疑,也會在嚴格的反壟斷法所規定的的分析框架內進行確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具備反壟斷的合規意識。”宋健建議道,“任何權利放大到極致程度,一定會有問題,如果是正常的市場運行,企業的專利“排他權”(未經許可不得實施)則受到法律保護”。
“以前,壟斷大多發生在國際跨國公司等大企業身上,顯得很稀少,但實踐后發現,在當今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壟斷行為無處不在。”朱妙春希望,通過此次研討會,讓更多的企業家進一步認識《反壟斷法》的核心和宗旨,增強企業家對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壟斷和反壟斷的意識。“在簽協議的時候,不管是權利人還是非權利人,都要仔細研讀,深入了解壟斷法規,不要踩到《反壟斷法》紅線。”朱妙春最后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