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簡稱《職業教育法》)頒布之后,高職教育跨越式發展,辦學規模迅速擴大,逐漸占據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為社會培養了一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5月1日,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正式頒布實施,篇幅大幅增加,內容大為豐富,制度設計更為完善,對高職教育的定位、層次、制度架構、外部保障等問題進行了系統闡述,必將助推高職教育實現更高質量的跨越式發展。
確立了高職教育發展的“新定位”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確立了職業教育的辦學定位,明晰了高等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并對高等職業教育在職教體系中的發展定位予以明確。
一是在橫向對比中確立了“不同類型、同等重要”的辦學定位。新法開宗明義提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以立法形式確立了職業教育在我國教育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使命,也為高職教育未來發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二是在縱向發展中確立了“中職—職業專科—職業本科”的辦學體系。新法對我國職業教育體系進行了系統界定與完善,明確了高職教育在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構中肩負著引領中高職一體化發展的重要職責,帶動構建“中職—職業專科—職業本科”的發展路徑,成為職業教育的核心力量。
三是在自我革新中確立了“德技并修、多元創造”的辦學目標。新法強化了職業教育對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方面的綜合培養,將德技并重的多樣化人才培養和創新創造為依托的就業創業作為重要追求,為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提供了更為清晰的定位,從法律上解決了升本以后高職教育辦學的定位不清、思路不明及“學術漂移”等風險。
打破了高職教育發展的“天花板”
數據顯示,我國高職學校有1486所,在校生1590.10萬人,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僅有32所(其中民辦院校22所),在校生12.93萬人,本科層次職業教育體量較小,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徹底打破了高職教育發展的“天花板”。
一是確立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合法地位。新法明確提出“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從法律層面明確了高等職業教育的層次分布和發展通道。
二是明確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發展的主路徑。新法明確規定不僅高職院校、職業技術大學這類職業類院校可以舉辦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普通高等學校也可以舉辦本科職業教育,這無疑將極大激發職業教育的競爭性,迎來多路大軍“齊頭并進”辦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激烈局面。
三是明晰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發展的關鍵制度。新法規定了“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層次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不僅清晰指明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申辦路徑,更有效破解了本科職業教育發展的關鍵制度瓶頸,為本科職業教育的茁壯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筑牢了高職教育發展的“頂梁柱”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極大拓寬了職業教育的發展空間,并對支撐高職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制度體系進行了系統優化。
一是為產教深度融合提供了系統的法律遵循。高職教育在推進產教融合的過程中一直面臨著法律保障不健全、行業企業參與積極性不高、合作水平淺層次的突出問題。新法對癥下藥,強調了職業學校和企業展開合作必須簽訂協議和契約,明確給予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政策優惠和支持獎勵,鼓勵和支持產教融合型企業同高職學校開展學徒培養合作。
二是為學生實習實訓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保障。學生實習實訓缺乏強有力的規范監督與保障一直是職業教育發展面臨的頑瘴痼疾,新法不僅明確規定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應享有的權益,也對實習實訓的內容、標準以及組織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更對有關違法行為明確了懲罰措施。
三是為高職教育高質量發展營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在管理體制上,明確了部委統籌、央地聯動的總體要求,壓實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主體責任。在經費保障上,確立了國家重點支持、地方投入為主的保障機制,明確舉辦者應當按照標準足額撥付經費。在師資隊伍建設上,破除唯學歷、唯文憑等弊端,職業學校可以放寬學歷限制,聘請行業企業一線具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
激活了高職教育發展的“動力源”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強化了黨的領導在高職教育事業發展中的“主心骨”地位,內外并舉激發了行業企業辦學動力和學校辦學自主權,有效激活了職業教育發展的內在動力,并為高職教育發展提供了公平的就業環境和有利的輿論氛圍。
一是黨的領導在職業教育事業發展中的核心地位得以明確。黨的領導是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政治前提,在高職教育發展中起到了把方向、管大局、謀大事、保落實的關鍵作用。新法明確規定了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公辦職業學校必須實行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強化共產黨基層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二是行業企業舉辦高職學校的法律依據得以明確。新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利用資本、技術等要素,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依法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聯合辦學,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行業企業參與舉辦高職學校能夠有效破解高職教育“關門辦學”“封閉辦學”的現實困境,真正打通產教之間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高職學校辦學自主權的拓展方向得以明確。新法賦予職業學校在機構設置、人才招聘、職稱評定、內部薪酬分配、科研成果轉化收益處置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特別是明確規定了學校開展校企合作、提供社會服務或者以實習實訓為目的舉辦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僅可以用于改善辦學條件,也可以作為支付教師、企業專家等人員的勞動報酬,還可以作為績效工資來源,無疑將更有效激發學校的發展活力。
四是高職畢業生就業機會的公平保障得以明確。新法明確規定了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能夠有力改善高職學校畢業生在就業、考公、考編中屢遭歧視的不良現狀,進一步確保高職學生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法律權利,拓展了職業生涯的發展空間,拔高了職業學校的培養目標,也為高職教育的發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發展生態。
(作者系金華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浙江省現代職業教育研究中心首席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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