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是中國資本市場建設的一個重要而迫切的工作。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院長秦榮生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特別回顧了著名的康美藥業案,其中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了100%連帶責任,對康美藥業財務造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秦榮生認為:“康美藥業案給我們帶來了重要的啟示,應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優化上市公司審計環境,切實提升審計質量。”
秦榮生介紹: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在國際上早已司空見慣,全球有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對上市公司實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強制輪換制度。從國際范圍看,輪換年限有3年、5年的,也有10年及10年以上的。
而中國對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強制輪換,至今沒有明確規定,僅對簽字注冊會計師輪換做出了規定。202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提供了依據和指導。中國證監會2003年10月發布了《關于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簽字注冊會計師連續為某一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五年。
對此,秦榮生提出四點建議:
1.由上市公司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選聘、續聘和強制輪換制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且獨立董事占多數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實施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可以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管理層對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干擾,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和保障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獨立性,提高上市公司審計質量。
2.建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強制輪換的年限一般為6年,即上市公司董事會兩個任期;如強制輪換時遇重大并購和融資等情況,最長不超過9年,即上市公司董事會三個任期。合伙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的強制輪換,可以規定連續為某一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一般不超過3年;如強制輪換時遇重大并購和融資等情況,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被強制輪換后,3年內不得為該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
3.加強對實施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的外部監管。中國證監會、各地證監局和交易所要建立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的監管制度,及時提醒上市公司需輪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時間節點;對于特殊情況需延長輪換年限的,上市公司應提前提出申請;對于不執行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實施監管談話、談話提醒、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等。
4.加強對實施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的內部監督。上市公司的監事會、紀檢監察部門和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對審計委員會在會計師事務所輪換、選聘過程的監督,并對實施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定期評估,明確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的監督職責。
而對于實施審計輪換制的意義,秦榮生也做了闡述:
1.實施審計輪換制,有利于提高審計的獨立性、客觀性。
2.實施審計輪換制,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審計質量。這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其可使注冊會計師保持必要的謹慎和職業道德水平,加強質量控制。二是其有助于避免思維定勢。長時間的合作還會使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形成思維定勢。
3.實施審計輪換制,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和遏制財務造假。
雖然中國對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強制輪換沒有明確規定,但相近工作卻也有一定開展。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明確規定“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不應連續超過5年”。財政部于2010年印發《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不超過5年。
秦榮生對記者說:“借鑒主要國家的做法,建議財政部在根據國辦《意見》制定會計師事務所選聘辦法時,適當延長輪換年限,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年限不超過10年;同時明確規定冷卻期,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輪出被審計企業后,2年或3年內不得為該企業提供審計服務。為落實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機制,建議財政部在制定會計師事務所選聘辦法時,明確要求: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在招投標過程中,對招投標的發起、招標文件的擬定、評分標準的設定、參選機構的評價及候選機構的確定負有直接責任。考慮到公司治理準則中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相對原則,建議有關部門在修訂公司治理準則時細化對審計委員會職責的要求。”
而對于審計輪換制主要形式,秦榮生認為要有兩種:一是事務所輪換,即規定在一定年限內,上市公司要更換聘任的事務所,二是注冊會計師和合伙人輪換,既對同一客戶,事務所內部對相應負責的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項目經理按照一定的年限實行輪換。
秦榮生特別強調:鑒于目前國內審計招投標的現狀,低價惡性競爭現象突出,提升審計質量任重道遠,也考慮財政部的主要職責之一是“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工作”及“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建議財政部在制定會計師事務所選聘辦法時,明確財政部對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的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