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有關部委盡快對‘35號文件’予以修訂完善,因為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暫行辦法》,至今已有近5年時間。這五年內,我國礦業管理、礦業改革和礦業發展發生了很大變化,有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了”。這是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黃金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滿慎剛,在出席“2022全國兩會”時提交的議案建議。
“35號文件”造成的影響
滿慎剛代表說的“35號文件”,指的是什么?
據《中國企業報》記者了解,它是財政部和原國土資源部在2017年6月下發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即:財綜﹝2017﹞35號)。該暫行辦法,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滿慎剛代表表示,探礦權人在不能確定能否進一步探獲礦產資源、探明礦產資源是否具備開采價值、能否順利轉為采礦權進入生產階段的情況下,不僅尚未取得任何收益、有可能面臨前期投入全部清零的情況下,卻要提前支付數額不小的出讓收益取得探礦權,風險很大、負擔很重。同時,礦業權出讓收益和資源稅都是體現國家基于礦產資源所有權而征收的收益,但沒有理順二者之間的關系,同時并存加收,進一步加重了礦山生產企業的負擔。
“35號文件”中規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帶來了什么行業影響?它嚴重影響了礦業權人的探礦和轉采生產積極性,不利于礦山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滿慎剛代表以黃金行業為例,介紹了具體影響:一是黃金勘查投入和新增儲量大幅減少;二是黃金產量逐年下降;三是礦權交易趨于冷清;四是部分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停產停采時有發生。
滿慎剛代表示,黃金是國家明確的24種戰略性礦產資源之一,具有商品和貨幣雙重屬性,在維護國家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黃金行業發生的以上幾個方面的明顯變化,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否則會影響其可持續和健康發展。
從三個方面完善政策
滿慎剛結合自身數十年的礦產能源管理實踐,給出了三點建議:
一是修改《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指南》,對企業自行出資勘查獲取的礦產資源在測算礦業權出讓收益時應該按照投資風險程度不同,承認其勘查投資應得的合理收益。
二是合理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比例和期限。基建期內不收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生產期內按照資源開采的服務年限或資源消耗量逐年征收。降低首期繳納比例,減輕企業財務負擔,鼓勵黃金企業正常生產、擴大再生產,為國家礦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三是統一制定測算原則和標準規范。考慮礦產行業的周期性、動態性,深入研究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和收益率等相關的經濟、技術指標,維護國家政策的權威性和統一性,避免地方各自為政,基準價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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