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中華慈善日,新修改的《慈善法》正式實施,《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慈善組織認定辦法》等同日公布。新的法律法規對慈善組織提出了新的要求,慈善組織應該如何應對?
近日,在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與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主辦的第四期集善沙龍暨第七期殘疾人研究大講堂上,來自慈善組織、高校、法律界等領域的專家,圍繞慈善法修改的背景、主要內容及公開募捐、合作募捐、募捐成本、信息公開、慈善信托、稅收優惠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和解讀。
“理解并將新修改的《慈善法》落實到位,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面對新時代、新要求和新期待,我們要以深入學習和貫徹新修改《慈善法》為契機,依法規范組織行為,合規開展慈善活動,努力提升公信力,打造陽光慈善,爭取更多社會力量支持,用心用情實施好公益項目。”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理事長龍墨強調。
堅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新修改的《慈善法》從完善促進措施、規范慈善活動、強化領導監督、增設應急慈善專章、規范個人求助等五個方面進行了修改。慈善組織應該如何理解這種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主任石宏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此次《慈善法》修改,統籌促進發展與規范有序,既完善了促進措施相關規定,優化慈善組織運行,激發參與慈善活動的熱情,也明確了對慈善活動的監管要求,嚴格法律責任,劃出底線,亮出紅線,確保慈善事業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在法治化、規范化的道路上行穩致遠。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在以“發現良法 共創善治”為主題的分享中表示,《慈善法》制定實施以來,國內外政治經濟社會形勢發生劇變。
首先,人類共同面對的全球化自然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仍然存在且形勢更加逼人。其次,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模式的改變,導致慈善資源供給受到影響,慈善領域出現結構化調整;同時,深刻的社會結構變化,讓社會組織在社區構建和基層治理等方面被寄予厚望。再次,應急慈善的急迫性被提上日程。第四,危害慈善組織和慈善財產行為的出現,在損害慈善事業公信力的同時也沖擊著社會的安全底線。
因此,此次《慈善法》修訂及配套制度的制訂意在防弊,更為興利。金錦萍表示,一是明確將涉外慈善和社區慈善納入法治視野,并鼓勵其健康發展;二是專章規定應急慈善,為高風險社會提供應急管理和響應機制,疏通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管理的渠道;三是強化公開募捐的規范,讓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承擔起必要的責任,避免其成為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通道;四是以更高的善治標準來要求慈善組織,例如在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限制之外,增設了對于募捐成本的規范;五是對慈善信托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在規范標準上逐漸與慈善組織取齊,為下一步推動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其他特殊權利奠定扎實基礎;六是對罰則也做出相應修訂,強化規范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們要避免將法律教條化。在解釋法律適用時,應該從促進慈善組織善治和慈善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金錦萍強調。
從“紙上的法律”到現實行動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若要良法促善治,普法、執法和司法須跟上修法的步驟。從慈善募捐到慈善捐贈、從線下到線上、從日常到應急、從慈善信托和慈善財產到慈善服務,慈善組織都是貫徹新修改的《慈善法》不可缺少的責任主體。
“每一個慈善組織都要認真對照法律條文和相關政策,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使我們從章程到具體制度、從思想觀念到具體運作,從一般從業人員到管理層,在政治意識、法治觀念、職業道德上都有一個大的提升,從而把中國特色的慈善制度優勢真正轉化為慈善組織的治理效能。”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副秘書長常達表示。
針對新修改的《慈善法》中的部分重點內容的落實,與會嘉賓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公開募捐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指導、監督,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
中致社會發展促進中心主任何國科認為,這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如何進行評估,如何建立評估指標、方式和模式,接下來我們需要重點突破并完善。
“合作募捐在殘障領域使用得很多,一線殘障組織通常以民非為主。”金錦萍強調,公募慈善組織應該有擔當,與其進行評估,不如首先進行盡職調查,在此基礎上制定賦能計劃,幫助一線草根組織成長,從而擁有更多合作伙伴,這樣才更具有建設性。
信息公開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要求定期向社會全面、詳細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慈善財產是社會公共財產,我們需要對公眾負責,并且告知公眾相關信息。核心在于信息公開的標準尺度應該是什么樣的。”何國科表示,“需要制定更詳細、更明確的標準,可以通過技術解決的不要人為干預太多。”
金錦萍認為,理論上信息公開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的強制性信息公開,通常只需要基礎且合理的內容即可;第二種是自愿性信息公開,即鼓勵慈善組織更多地披露自己的進展信息。通常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最愿意做,因為它們需要依靠社會支持。
募捐成本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條提出募捐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
“我非常贊同募捐成本概念的提出,我們應該鼓勵慈善組織承擔成本。我們必須展示募捐成本,讓大家逐漸接受。”南開大學社會學院教授朱健剛表示,“我擔心在募捐成本方面會出現很多道德批判,關鍵在于能否承受住壓力。我們應該保持容錯的心情,努力推動整個行業的發展。”
對此,何國科提出了建議:第一,應該明確募捐成本是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時產生的成本,即募捐成本和籌資費用;第二,要明確募捐成本的概念范圍和比例,同時要有例外情況下變通的辦法。
助殘是《慈善法》列明的慈善活動之一,助殘社會組織是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修改的《慈善法》實施后,助殘公益應如何發展?
朱健剛表示,新修改的《慈善法》多舉措促進助殘慈善組織規范化發展,為促進我國助殘公益組織健康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戰略機遇。
他認為,提高助殘公益慈善活動的有效性,不能僅靠慈善組織和個人的道德自覺,還需有力的依法監管和規范。一是強化各類助殘慈善主體的法治意識;二是加強新時代助殘公益慈善倫理建設;三是完善殘疾人慈善事業的社會監督機制;四是提升助殘公益領域的行業自律機制建設。
除了慈善組織之外,新修改的《慈善法》的落實還需要營造良好慈善社會氛圍,促進全社會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
對此,中國殘聯研究室副主任厲才茂表示,“如何聚人心、暖人心,如何更好地讓我們的社會成為良善的社會?這個問題可能不是光有法律能夠解決的,需要我們采取更多行動,用人心去影響人心。(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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