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科技創新已成為國際戰略博弈的主要戰場,圍繞科技制高點的競爭空前激烈,尤其在西方技術封鎖愈演愈烈形勢下,我國產品技術含量不高、科技創新能力不強等問題尤為突出,更應該增強自主創新的緊迫感和危機感。
“科技進步是需要一定環境的,特別是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在京出席全國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毛向《中國企業報》記者表示,20世紀60年代以前,各國獨立的科技創新立法較少,大都散見于其他法案之中。60年代以后,發達國家普遍出現了為科技創新促進和保障進行專門立法的現象,并配套出臺一系列子法,使科技立法逐步走向獨立化、體系化,從而有效地促進了科技事業的快速發展。
“相比之下,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鼓勵自主創新的法律制度,國內不少地方也探索出臺了一些促進本地區科技創新的專項法規,但從全國范圍看,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還面臨一系列政策困境?!崩蠲f,最突出的問題有四點。
制度設計不夠系統性體系化。國家現行的科技創新法律法規部分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需要各地各部門出臺配套性制度,但實施過程中由于制度設計缺乏系統規劃,往往政出多門,導致有關科技創新的規定數目繁多,規章制度之間的銜接性、協調性不夠,而且各文件的相關內容不一致,制度體系比較零亂,整體運行不夠順暢。
缺乏創新容錯環境。創新是高度不確定的試錯過程,特別在高端前沿領域的重大科技創新,往往伴隨著較大的失敗風險,一旦科技創新項目失敗,將會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這已經成為企業大膽創新、勇于探索的制約。
科研人才評價體系不健全。在“破四唯”“立新標”的機制改革中,尚未完全明確符合企業創新特點、成果產出方式、面向一線科研人員的評價導向。拿國有企業為例,長期以來,在國企科研人員職稱晉升、人才評價體系結構中,論文、專利、成果依然是決定性評價要素。
國家資金支持政策有待進一步優化。企業和高校院所作為我國科技創新的“一體兩極”,一直發揮著中堅作用。企業科技創新側重點是應用技術研發和科技開發,涵蓋了小試、中試、產業化等復雜的鏈條,與高校院所技術理論創新相比風險性更大。但現階段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在國家重大項目牽頭研發、各類應用基礎性科研基金申請方面獲得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卻遠遠少于高校院所。
對此,李毛提出以下五點建議:
第一,國家重新梳理整合現有的科技創新方面法律法規,盡快出臺”科技創新法“,進一步凸顯科技創新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中的核心戰略地位,通過立法對科技創新行為、組織、體系建設與維護、資源配置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與使用、成果保護等形成法律支持,運用法治力量破除障礙、激發活力,讓每一次創新都能有“勇”有“謀”、見“質”見“效”。
第二,突破常規性制度束縛,重點對原創性、突破“卡脖子”的重大科研項目,實行項目承諾制,邊建設、邊環評、邊安評,所需設備材料不經招標程序,先采購后審計,大大縮短創新周期,加速產品的上市時間。
第三,根據研發實際需要,不限預算、按需投入,從制度上提升保障能力,聚攏資源向創新傾斜,最大力度支持保障創新研發和項目落地,避免科研進度受阻于資金短缺。
第四,構建符合企業創新特點、成果產出方式且面向一線科研人員的人才評價體系,讓“工資靠課題,獎金靠成果”的創新導向,上升為規章制度,使科研人員收入、獎勵、股權等方方面面從法律上得到保障,真正形成崇尚創新、尊重創新、熱愛創新的良好生態。
第五,制定科技創新扶持保障條款,進一步完善容錯免責機制,特別是要保護戰略科學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的創新權。針對重要科技人才構成的不威脅國家安全、不對他人造成直接傷害等非重大刑事犯罪,在處罰時盡量保障其創新活動空間,最大限度保證其承擔的重大創新課題的延續性、持久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提升全社會尤其是企業創新積極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