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指出,“現在,已經到了扎實推動共同富裕的歷史階段”。當前,如何理解共同富裕,如何引導民營企業在共同富裕中發揮積極作用,社會上還存在不少誤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誤解,也引起了部分民營企業家思想認識上的模糊。正確理解共同富裕,引導民營企業在共同富裕中發揮積極作用,關鍵是要正確理解民營企業發展與推動共同富裕的關系。對于民營企業家來說,就是既要富而思源,又要富而思進、富而思善,把積極創新、創造財富、依法納稅、增加就業作為助力共同富裕的最基本方式,實現先富帶后富、幫后富,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承擔更多社會責任。
富而思源,共同富裕是企業發展的新機遇
我國民營企業發展,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黨的方針政策指引下發展起來的,而扎實推進共同富裕更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民營經濟成為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從提出“讓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到搞活鄉鎮企業和私營經濟,從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系列改革舉措為經濟快速增長創造了條件,激發創造熱情、點燃創業激情,為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優化營商環境、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為中小企業紓困解難等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舉措,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進一步增強了經濟發展的活力、拓展了社會創造財富的空間。廣大民營企業家以敢為人先的創新意識、鍥而不舍的奮斗精神,組織帶領千百萬勞動者奮發努力、艱苦創業、不斷創新、合法經營,成為創新創業創富的帶頭人。
在推動共同富裕進程中,市場潛力將得到進一步釋放。推動共同富裕,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將推動更多低收入人群邁入中等收入行列;加強對高收入的規范和調節,在依法保護合法收入的同時,防止兩極分化、消除分配不公、縮小收入差距;提高發展的平衡性、協調性,加快鄉村和欠發達地區建設步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教育、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水平。這些舉措都將釋放極大的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為民營企業提供持續發展動能。
在推動共同富裕進程中,政策紅利、制度紅利將得到進一步釋放。推動共同富裕,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繼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加強平臺經濟治理,發展普惠金融,推動城鄉資源雙向流動,構建多種所有制企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企業發展生態。
富而思進,企業發展是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礎
在推動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民營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重要的基礎和生力軍,民營經濟只能壯大,不能削弱,更不能離場。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要秉持光榮傳統,弘揚新時代企業家精神,在新的歷史時期更好發揮市場主體作用,作出更大貢獻。
善做勇于創新先鋒,為推動共同富裕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礎。繼續以敢為人先的創新意識,銳意進取,完整準確全面理解和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融入新發展格局,用創新打造中國制造的世界品質、全球品牌,不斷“做大蛋糕”“做好蛋糕”“做優蛋糕”。
樂做積極改革模范,為推動共同富裕營造全面深化改革生態。民營經濟發展是我國改革的重要推力和發展的重要動力。推動共同富裕進程中,在遵守相關制度的前提下,不斷探索多種所有制實現形式,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健全工資合理穩定增長機制,探索員工共創共享方式,不斷增強市場活力,充分調動員工創造財富的積極性。
爭做精神富裕榜樣,為推動共同富裕樹立嶄新風尚。共同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統一。作為物質生活上“先富起來”的群體,民營企業家也要在精神生活上“先富起來”,要富而有德、富而有愛、富而有責,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良好形象贏得社會尊重,以模范表率引領公序良俗,為共同富裕在精神層面發揮正向帶動作用。
富而思善,共同富裕是企業發展的價值追求
2020年11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南通博物苑時強調,“民營企業家富起來以后,要見賢思齊,增強家國情懷、擔當社會責任,發揮先富幫后富的作用,積極參與和興辦社會公益事業”。企業家只有真誠回報社會、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才能真正得到社會認可,才是符合時代要求的企業家。在積極推進共同富裕的進程中,作為市場主體,除了要履行經濟責任、法規責任之外,還要履行道德責任、慈善責任。
把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作為企業發展的價值追求。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追求共同富裕貫穿中國式現代化新道路形成和拓展的歷史過程。作為新時代的企業家,要自覺把個人的價值追求與國家富強、民族興盛統一起來。
升級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方式。在推動共同富裕進程中,企業作為市場主體,要轉換社會責任履行的邏輯,升級社會責任履行的方式,從“股東至上”轉向“社會至上”,將社會財富最大化作為企業長遠發展的目標,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時的資源分配方向。
發揮政府引導功能和社會監督功能。一要淡化企業慈善的功利性,淡化政府對企業慈善行為的行政干預,引導慈善捐贈成為真正利他的社會行為。二要建立資源轉移投放的便利渠道,為企業利他型社會責任履行提供更多的渠道和選擇,最大限度調動全社會資源高效公平的流動和分配。三要弘揚新時代企業家精神,強化企業家的思想引導,強調關注廣泛利益相關者訴求和樹立長期價值導向,正確認識企業發展與共同富裕的關系。四要發揮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傳播媒介等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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