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市場上出現多起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相關行為涉嫌“繞道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引發市場關注。日前,證監會對此作出回應,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形式規避減持限制,將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范減持行為。
相較于中小股東,大股東、董監高等擁有更多的持股信息優勢,而且對上市公司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以及證券交易所對大股東、董監高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股東三類主體減持行為進行規范。
大股東等主體主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三種方式減持。對于三種減持方式,監管部門均有限制性要求,如預披露、限制減持比例等。比如,其在減持股票時,要滿足信息披露特別是預披露的要求,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還要滿足減持額度的規定,比如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等。
對大股東、董監高等的交易行為進行限制性規定,對于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有關統計顯示,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至少公告股東離婚分割股份案件8件,離婚后計劃或實際減持股份案件9件,去重后共15件。其中10件的離婚股東為上市公司實控人或一致行動人。這些減持行為引發了相關公司股票價格波動,不利于市場穩定。
面對市場中一些大股東、董監高試圖以離婚、解散清算、公司分立等方式規避減持限制的行為,監管部門加強監管、扎緊籬笆填補制度漏洞,很有必要。
目前,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已經明確,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也規定,減持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監管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敲響了警鐘。上市公司的領導者應多將心思放在公司經營質量上,莫動“繞道減持”的歪腦筋。大股東、董監高無論借助哪種形式,使股東身份發生什么變化,都無法改變被分割股份的本來屬性和原來所受的限制,都需要承擔原主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繞道減持”可以休矣。(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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