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移精選層入門標準作為上市條件 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北京證券交易所9月5日消息,北交所首批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平移精選層進入條件作為北交所上市條件;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為”;對于股權激勵,允許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應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設置低于股票市價的期權行權價格,以增強激勵功效。
近期,北交所還將就落實公開發行注冊制相關自律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
北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首批業務規則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簡稱“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簡稱“會員管理規則”)。
上市規則規定北交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監管要求,由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自律監管和違規處理四部分組成。
發行上市方面,平移精選層進入條件作為上市條件。新三板精選層進入條件經過一年多的實踐檢驗,其包容性、精準度和適應性受到市場各方普遍認可,為實現平穩過渡,北交所上市條件中各類指標及其具體數值,與精選層進入條件保持延續。在新三板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符合預計市值、財務標準等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后,公眾股東持股比例等達到相應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持續監管方面,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上市規則貫徹“少停、短停、分階段停”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保障投資者交易權利。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
退市機制方面,明確了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安排,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四類情形,構建了多元豐富的指標組合。退市公司符合全國股轉系統基礎層掛牌條件或創新層條件的,鼓勵進入相應層級掛牌交易,繼續發展;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不符合掛牌條件的,轉入退市公司板塊,體現了對退市風險“分類紓解、充分緩釋”的創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
此外,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這主要考慮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均來源于新三板掛牌滿一年的創新層公司,上市時通過了嚴格的準入審核,并經過了較長時間的市場檢驗,與證券交易所的實踐安排保持一致,不再實施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北交所在答記者問時強調,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應繼續執行,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盡快明確后續銜接安排。
北交所在答記者問時介紹,上市規則充分吸收了精選層前期實踐經驗,承襲契合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監管制度,形成了體現北交所市場定位和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規范成本與收益。例如,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為”;對于股權激勵,允許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應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設置低于股票市價的期權行權價格,以增強激勵功效。
整體延續精選層交易制度
北交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新的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具體來看,一是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二是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鐘,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三是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5%的申報有效價格范圍,對市價申報采取限價保護措施。四是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五是單筆申報數量不低于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建立會員資格與日常管理制度
北交所探索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重點明確了對會員交易風險控制、客戶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術系統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強化監督機制,督促會員在各項業務活動中歸位盡責。
會員管理規則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建立會員資格與日常管理制度,明確會員資格取得、滅失的條件和程序,并對會員日常業務管理機制提出要求。二是明確會員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要求,重點加強交易風險防控,健全信息隔離制度。三是強化會員客戶管理職責,要求會員對客戶與產品進行適當性匹配,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交易,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四是規范信息使用和技術系統管理,要求會員有效管理客戶使用交易信息行為,不得濫用證券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關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五是加強會員監督管理,明確交易所可對會員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違反業務規則的情形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關于“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為什么實行會員管理制度”的問題,北交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實行會員管理,會員是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北交所實行會員管理:一是落實上位法要求。二是便于市場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對參與市場業務的證券公司的監管要求,與會員制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要求總體一致。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公司制交易所對參與業務的證券公司使用“會員”的表述,便于接受和理解。三是符合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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