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了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依法對涉案企業及其負責人作出不捕、不訴決定,不是簡單一放了之,而是通過對企業提出整改意見,推動企業合規建設,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進行合規考察等后續工作,讓涉案企業既為違法犯罪付出代價,又吸取教訓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規制度,維護正常經濟秩序。
比如,在隨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中,檢察機關在對康某某等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同時,督促該公司通過合規建設,建立起完備的生產經營、安全防范、合規內控的管理體系,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明顯增強,生產效益得到進一步提升。
案情顯示,湖北省隨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系當地重點引進的外資在華食品加工企業,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分別系該公司行政總監、安環部責任人、行政部負責人。
2020年4月15日,Z公司與隨州市高新區某保潔經營部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簽訂污水溝清理協議,將食品廠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溝內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
2020年4月23日,曹某某與其同事劉某某違規進入未將蓋板挖開的污水溝內作業時,有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溢出,導致二人與前來救助的吳某某先后中毒身亡。
隨州市政府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后認定,該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曹某某作為清污工程的承包方,不具備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在未為作業人員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情況下,違規從事污水溝清淤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為Z公司分管和負責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在與曹某某簽訂合同以及曹某某實施清污工程期間把關不嚴,未認真履行相關工作職責,未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2021年1月22日,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隨州市曾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曾都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康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企業人員在生產經營履職過程中的過失犯罪,同時反映出涉案企業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執行不到位等問題。事故報告認定被害人曹某某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結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相應管理職責,應當屬于次要責任。三人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寬、減輕處罰。Z公司系外資在華企業,是當地引進的重點企業,每年依法納稅,并解決2500余人的就業問題,對當地經濟助力很大。且Z公司所屬集團正在積極準備上市,如果公司管理人員被判刑,對公司發展將造成較大影響。
2021年5月,檢察機關征詢Z公司意見后,Z公司提交了開展企業合規的申請書、書面合規承諾以及企業經營狀況、納稅就業、社會貢獻度等證明材料,檢察機關經審查對Z公司作出合規考察決定。
檢察機關委托當地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聯等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成員單位以及安全生產協會,共同組成了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2021年8月,Z公司通過企業合規考察。
檢察機關通過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對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Z公司通過開展合規建設,逐步建立起完備的生產經營、安全防范、合規內控的管理體系,企業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感明顯增強,生產效益得到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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