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登記是我國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領域。我國自2015年前后開始關注優化營商環境以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持續不斷采用各種措施,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的方向,努力降低市場主體及其創辦者的成本,提高我國市場對各類市場主體及創辦者的吸引力,努力打造更優的營商環境。國務院常務會議于2021年4月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作出原則規定。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在執行《條例》的基礎上,作出更精細和縝密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努力和成果。
首先,優化營商環境必須與“放管服”緊密結合。在以往登記中,登記機關比較強調市場登記的行政管理職能。為了減少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登記機關有時不斷加碼各種管理措施,試圖努力糾正偏離規則的實踐問題。這些做法的初衷或許是好的,效果卻未必很好。在明確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目標后,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正在著力擺正自身定位和角色,及時把以往的管理職能轉化為服務職能。《實施細則》是實現這一職能轉型的重大舉措。《實施細則》細致劃分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嚴格區分了登記與備案和自主申報的界限,大幅壓縮了登記事項的內容和范圍,更多依賴備案和申報等市場化方式,協助市場主體完成登記事項;同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采用主動采集信息等措施,及時掌握市場動向和變化,通過優化信息公示系統,努力推動社會共治。筆者相信,有效落實簡政放權,大幅減少管理職能,優化政府服務,是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所在。
其次,貼近市場主體需求并回應市場關切。我國在市場主體登記中曾面臨諸多難題。例如,在法定代表人變更中,市場主體和登記機關一直糾結于要不要原代表人簽字同意變更。由于代表人變更時常與市場主體的控制權相連,在實踐中存在頗多爭議。如果要求原代表人簽字同意后才能變更,那么,在原代表人不配合的情況下,新任代表人往往無法順利就職,從而影響到市場主體的穩定。《實施細則》規定,代表人變更只需新任代表人簽字即可辦理變更,只有在當事人存在爭議并啟動訴訟程序,登記機關才可能予以擱置,這種做法便利了市場主體代表人的變更需求,也有助于捍衛法律秩序。再如,因市場變化多端,有的市場主體可能選擇歇業、解散或注銷。但按照以往規則,歇業、解散和注銷程序過于復雜。有的市場主體遂采用事實歇業、不辦理注銷的做法,在實踐中出現了各種經營異常或僵尸企業。《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歇業規則,簡化了注銷規則,滿足了市場主體和投資者的需求。另外,市場主體相關者時常有查詢市場主體信息的需求,但因登記機關以往重視管理,相關者有時難以通過正當渠道了解市場主體的信息,從而增加了相關者了解信息的成本,甚至造成市場參與者的擔心和顧慮。《實施細則》積極回應市場主體的熱切期待,作出了妥善的制度安排,提升了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者的信心。
第三,電子化等科技手段與信息公示的有機結合。在以往登記實踐中,我國已初步搭建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具備了借助電子信息系統來完成市場主體申請申報的基礎條件。特別在經歷了2019年至今疫情期間的考驗后,各種電子服務和信息公示系統日趨完善,完全能夠滿足市場主體和市場登記機關線上或遠程辦理登記的需求。當前面臨的問題是,如何通過信息服務系統向市場主體提供更好的服務。《實施細則》突出線上或遠程申報的重要性,滿足了市場主體的實踐需求,《實施細則》還規定了電子化的身份認證規則,為無法親自到場辦理登記的申請人提供便利,申請人可以足不出戶而完成申請和登記。電子服務系統是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建成的,申請人的使用成本卻是低廉的,因此,這些電子服務系統已經成為向市場主體提供優質服務的公共產品。
需要指出的是,在優化營商環境過程中,應當強調優化營商環境和維護市場秩序之間的動態平衡關系。在實踐中,曾出現一些有害于市場秩序的做法。比如,申請人注冊公司非為經營目的,而是為了轉讓公司并牟利;再如,申請人在成立公司時采用他人名義或假簽名,甚至借助此類公司從中牟利或逃避債務。這些做法顯然是惡化了營商環境,破壞了市場秩序。應該看到,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舉措最終落實在服務市場主體上,但絕不能將優化營商環境簡單等同于簡單的行政放權,更不能忽視了放權后的社會秩序維護。如果忽視了具體規則的建立,忽視了社會秩序,簡單放權很容易變成投機者利用的機會。《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要維護社會市場秩序,針對損害市場秩序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有權依法作出處罰,這種規定豐富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實踐內涵。筆者認為,優化營商環境和穩定社會市場秩序必須和諧共存。好的營商環境應當是一種友好型的市場環境,能夠滿足市場主體追求低成本、短時間、高效率完成登記事項的需求,同時,好的營商環境也必然與穩定的市場秩序和諧共存。在混亂的市場秩序下,不可能形成好的營商環境。好的營商環境必須是符合國情的營商環境,我們應當追求市場化的營商環境,又必須在整體上降低市場風險,因此,只有將優化營商環境與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相結合,才能將與優化營商環境嵌入社會治理的大格局中,與社會共治相互結合,從而不斷充實優化營商環境的中國內涵。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