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開始施行。同日,全國首家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掛牌成立。
破產制度試點改革是中央賦予深圳的重要任務,是助力深圳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大舉措。但個人破產制度并非縱容“欠債不還”,而是通過嚴格的司法審查機制和監督管理,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經濟上重生的機會。
為進一步推進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改革向縱深發展,高質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會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印發了《關于建立破產信息共享與狀態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稱《實施意見》),在全國率先建立個人破產信息共享和公示機制,推動個人破產與社會信用體系聯動,為個人破產制度“行穩致遠”保駕護航。
探索多方聯動的個人破產信息共享機制,讓群眾“少跑腿”
個人破產信息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個人破產信息納入信用信息范圍,對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破產制度、高質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均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實施意見》按照審慎、必要原則,明確將個人破產狀態,相關主體就誠信參與破產程序、履行法定義務作出的信用承諾,個人破產相關限制、處罰、失信行為信息等信息納入信用信息范圍。
同時,為有效打通“數據壁壘”,減少信息“跑腿”時間,優化解決材料重復提交、信息重復填報等問題。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積極推動制定《實施意見》,加強府院聯動、部門聯動,在全國率先建立常態化、高效率的個人破產信息共享機制,合力提高個人破產辦理質效,促進優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實施意見》探索制定《個人破產信息共享與公開清單》,明確相關單位就個人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基本信息、程序信息、重要法律文書以及相關限制、處罰等信息實行共享,實現個人破產信息共享“有章可循”。此外,《實施意見》明確,加強相關信息平臺對接,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交換信息,實現個人破產信息和債務人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個人破產狀態聯合公示機制,確保在“陽光下”運行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個人破產制度要想行穩致遠,必須加強監督機制建設,確保個人破產全流程在陽光下運行。為進一步強化個人破產社會監管,防止個人破產制度被惡意濫用,《實施意見》探索建立了多平臺聯動的個人破產狀態公示機制,要求相關單位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臺”“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深圳信用網”等多個平臺聯動公示個人破產狀態。若債務人、破產管理人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處罰,以及因轉移財產、破產欺詐、虛構債務等嚴重妨害個人破產程序的失信行為信息,將予以公示。
個人破產狀態聯動公示機制的建立,拓展了監督渠道,充分發揮債權人、社會公眾等各方面合力,全方位、全流程加強對債務人、破產管理人監督管理;倒逼債務人自覺加強誠信自律、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其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公示平臺獲悉債務人個人破產狀態和信用信息,從而提示和明確相關行為風險。
建立個人破產信用修復和權益保護機制,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
個人破產和社會信用體系聯動機制尚處于探索初創階段。在制度施行初期,難免會存在信息被不當采集、錯誤記錄、不當披露的風險,也可能會出現信用管控過度的問題。《實施意見》探索建立了個人破產信用修復和權益保護機制:一是明確個人破產相關主體享有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更正權、修復權等信用權益。二是落實國家有關高質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精神,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信用修復機制。
《實施意見》明確以下情況可以申請信用信息修復:公示的破產信息有誤或者未及時更新的,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債務人或者破產管理人主動更正失信行為并積極配合個人破產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請停止公示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信用信息主體,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申請修復相關信用信息;免責考察期限屆滿或者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完畢的,債務人可以申請標注免責信息、說明情況,降低此類信息對相關主體負面影響。
下一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將積極落實《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溝通聯系,高效率推進個人破產信息多渠道歸集、多平臺聯動共享,進一步強化和提升個人破產信息公開效果,助力深圳盡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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