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必應、無事不擾,新官還要“理舊賬”,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我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入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12月28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省發改委、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將每年11月1日定為我省“營商環境日”,并明確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營商環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土壤,是影響市場主體活力的關鍵因素。近年來,我省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全省營商環境明顯改善,但仍存在要素市場化配置效率不夠高、一些政務服務事項辦理不夠便捷高效、個別地方招商引資政策兌現不及時等亟待解決的制約因素。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條例》聚焦打造一流的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在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并突出改革創新、堅持對標提升和回應企業關切3個鮮明特點——
將贛服通“掌上辦”、政務服務“365天不打烊”、容缺辦理等我省優化營商環境實踐中的特色做法上升為法律條文,加以鞏固和推廣;強調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踐行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針對企業反映的市場“冰山”、融資“高山”、轉型“火山”,投資創業不夠便捷,監管執法不夠規范,司法保護不夠有力等問題,明確了一系列務實管用的舉措,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條例》規定,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考核,并作為重要考核指標。在市場主體保護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持等方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市場環境建設方面,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不得以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或延遲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不兌現或延遲兌現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在監管執法方面,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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