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群眾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力量源泉。黨的十八大強調,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范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黨的十九大把以村民自治為重要內容的基層群眾自治實踐,擴充概括為 “五個民主”,進一步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最大限度調動農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村民組織的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優勢,著力建立以農民自治組織為主體,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真正實現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
加強村民自治組織建設,支持和規范農村社會組織的發展
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完善村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村務監督機構,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落到實處。大力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農村社會組織和群眾組織,發揮基層社會組織在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辦理、社情民意通達、治安維護協調、民間糾紛調解等方面的作用。推動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提倡村民小組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兼任村民小組長,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浙江德清縣在實踐中通過發展鄉賢參事會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鄉村治理,鄉賢參事會組建“德清嫂”美麗家園行動隊、“新財富”興業幫扶指導隊、“老娘舅”平安工作隊、“喜洋洋”文化社等4支鄉賢服務隊,在家園建設、創業指導、平安穩定、文化生活等方面給予村民幫助和指導,通過激活鄉賢資源,發揮鄉村精英在社會治理、公共服務中的作用,增強基層多元參與、協商共治能力,形成了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豐富村民自治形式
全面推行民情懇談會、事務協調會、工作聽證會、成效評議等村民自治形式,由基層政府和基層黨組織搭建平臺,引導村民關心、支持本村的發展,有序參與到本村的建設和管理中來,增強村民主人翁意識,增強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諸暨市楓橋鎮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創造“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楓橋經驗的核心就是堅持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就地解決問題。2013年浙江省桐鄉市高橋鎮干部群眾在全國率先開展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基層治理探索實踐,建立了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百姓議事會、鄉賢參事會、百事服務團、法律服務團、道德評判團等“一約兩會三團”特色工作載體,形成了社會治理從“單兵作戰”向“聯合兵團”轉變;從政府單向管理向政府主導、社會多元主體協商共治轉變;從以行政管理為主要手段向行政、法律、道德手段綜合運用轉變。
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堅持自治為基,加強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和創新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自治是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目標,但在我國部分鄉村,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實施的程度還不夠,存在著侵害基層百姓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損害了黨和政府在廣大基層百姓中的形象。在實踐中,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有“五議五公開”和“五民主三公開”等形式。“五議”是指在村、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對所有村重大事務決策和辦理實行“村民建議、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五公開”是指提議事項公開、審議程序公開、決議結果公開、實施方案公開、辦理結果公開。“五民主三公開”是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協商和黨務公開、政(村)務公開、財務公開。這些制度符合鄉村基層工作實際,需要進一步提高制度執行力和效率,真正實現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
近些年來,在體現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權益、激發農村活力等方面,村民自治發揮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允許各地在不違背自治原則的情況下,探索能體現各地特點的自治制度,鼓勵各地立足當地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創新基層治理機制,發展形式多樣的村民自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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