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7月12日,財政部發布《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指標體系的設置上,《辦法》從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改革后的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進行修訂。不過,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進入新發展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對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現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在引導和推動金融企業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引導和激勵仍顯不足,在指標體系設置上對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的差異化定位特點體現的也不夠。
前述負責人指出,通過本次修改,旨在建立適應商業保險公司定位特點的新型績效評價制度,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保險姓保”有效服務國家戰略、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推動商業保險公司堅守保險保障本源,堅持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增進民生福祉、防控經營風險,為商業保險公司穩健運行、高質量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保障支撐。
在具體指標設置上,《辦法》一方面在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考核維度中,設置社會保障類保險、農業保險、綠色保險、戰略性新興產業保險等特色考核指標,立足于保險保障本源,激勵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更好發揮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
另一方面,在發展質量和風險防控維度中,設置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綜合費用利潤率、綜合賠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注重防控經營風險,不斷提高經營效率。各單項指標權重依據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可適時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進行動態調整。
據前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對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制度進行了優化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更加突出”:
一是評價導向更加突出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等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貢獻。新增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評價維度,包括服務社會民生、“三農”、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保險資金運用投資實體經濟特定領域等指標,促進商業保險公司更好服務共同富裕、鄉村振興、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
二是評價理念更加突出高質量發展。建立發展質量評價維度,引入經濟增加值率、綜合費用利潤率、人工成本利潤率、人均凈利潤、人均上繳利稅等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加快轉變發展理念和發展方式,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提升投入產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
三是評價方法更加突出行業、歷史、監管等多角度統籌的綜合評價。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合理選用適當的單一或綜合評價方法,既鼓勵行業領先,也鼓勵自我超越,既合理考慮監管目標,又按照市場原則,考慮正常的出資人回報和股東關切。
四是評價加減分事項更加突出強化合規,“獎優罰劣”。將原有農業保險加分事項納入服務實體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中,并提高權重。同時,合理設定負面清單范圍,突出對企業違規事項的降級扣分,新增發生風險事件和數據失真評價降級,以及違規受罰、無序設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項。
五是評價結果運用更加突出與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領導班子考核等重要事項掛鉤。
前述負責人還表示,除商業銀行、商業保險公司外,證券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業性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目前已啟動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發實施,在新的辦法實施前,繼續執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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