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22〕175號
各保險公司:
為完善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機制,提高保險業風險抵御能力,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現就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是指,保險公司發行的沒有固定期限、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在持續經營狀態下和破產清算狀態下均可以吸收損失、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資本補充債券。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發行申請,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發行、贖回等重大情況。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和本通知的規定,對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進行監督管理。
四、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觸發事件發生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實施減記或轉股。
五、保險公司減記和轉股的觸發事件包括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持續經營觸發事件是指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是指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二是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
會計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設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會計分類為金融負債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同時設定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
六、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贖回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不能贖回;支付利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當期利息支付義務應當取消。保險公司無法如約支付利息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人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實施破產。
七、發行人應當充分、及時披露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揭示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次級性風險、利息取消風險、減記損失風險、轉股風險。
八、發行人或投資人可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進行信用評級。
投資人應當提高內部評級能力,對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風險作出獨立判斷。
九、保險公司應當提升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市場化定價程度,增強對各類投資者的吸引力,切實提高保險公司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
十、保險公司可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補充核心二級資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30%。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發行包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在內的資本補充債券實行余額管理。在核定余額有效期內任一時點,發行人存續資本補充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核定額度。
十二、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登記、托管、結算等業務,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辦理。
十三、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9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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