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市監稽規〔20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財政廳(局):
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制定了《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做好協調配合及舉報獎勵資金保障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積極推進舉報獎勵制度落實。對于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反饋。
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根據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較大數額罰沒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第三條 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
(一)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驗明身份。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規定。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對于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并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在征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前款規定的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實施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17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7〕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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