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清算總中心、中國銀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決策部署,助力優化就業環境,建立個人銀行賬戶服務長效機制,切實解決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工資卡開戶難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利用存量個人銀行賬戶發放工資
(一)支持跨行代發工資業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指引》(附件1)支持個人使用存量銀行賬戶作為工資賬戶,實現跨行代發工資,不得因發放工資等原因強制要求個人在本銀行新開立銀行賬戶,不得將開立個人工資賬戶作為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
(二)便利本銀行賬戶異地使用。支持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便利的異地銀行賬戶開立、補換卡、銀行賬戶功能升降級、銷戶等服務,減少個人客戶因異地學習、工作、生活等原因新開立銀行賬戶。
二、優化個人銀行賬戶開戶流程
(三)采取差異化的客戶盡職調查方式。銀行應當遵循“風險為本”的原則確定客戶盡職調查的具體方式,在“了解你的客戶”基礎上,適當優化開戶流程,為客戶提供開戶便利,不得“一刀切”要求客戶提供輔助身份證明材料,不向客戶提出不合理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身份核實要求。銀行因異常開戶行為拒絕客戶開戶申請的,應加強復核并向客戶說明理由。
(四)推行個人簡易開戶服務。鼓勵銀行參照《個人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附件2)推行簡易開戶服務。銀行可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視情況為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客戶提供簡易開戶服務,簡化輔助身份證明材料要求,并加強后臺數據核實,根據客戶身份核實程度和賬戶風險等級匹配銀行賬戶功能,后續可根據客戶盡職調查情況,升級銀行賬戶功能。
(五)利用有效數據核實客戶身份。鼓勵銀行充分利用外部有效數據交叉核實客戶身份,減少對客戶提供輔助身份證明材料的要求。鼓勵通過中國銀聯、清算總中心等跨行銀行賬戶信息驗證渠道核實客戶在其他銀行的有關信息,開戶銀行應當提供及時有效的驗證信息。
(六)優化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銀行賬戶服務。支持銀行通過優化機具功能、提供向導服務、上門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行動不便人員等特殊群體提供符合其需求的銀行賬戶服務。
三、建立個人銀行賬戶服務長效機制
(七)建立跨行開戶核驗機制。中國銀聯組織各銀行探索提出跨行開戶數量查詢核驗方案,牽頭建立行業風險監測機制,實現銀行在開戶環節查詢個人在全國范圍內的銀行賬戶情況,監測個人跨行大量開戶行為。
(八)建立個人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銀行應當建立個人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根據客戶身份、職業、年齡、交易等特征,提供與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的銀行賬戶功能,審慎與客戶約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快捷支付等非柜面業務,并合理設置非柜面渠道單一賬戶資金轉出總限額、交易筆數、驗證方式等,后續可根據客戶正常合理需求或臨時需求、賬戶風險情況等動態調整。
(九)對涉詐涉賭賬戶采取管控措施。銀行探索建立可疑開戶人員“灰名單”,加強開戶合理性審核,審慎約定非柜面業務。應當結合涉詐涉賭特征完善風險監測模型,依法依規、區分情形對監測發現的存在可疑特征的賬戶,及時采取適當后續控制措施,阻斷涉詐涉賭非法資金轉移,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鼓勵對高風險客戶和高風險交易,在非柜面渠道應用人臉識別等技術,加強風險防控。
(十)完善賬戶服務質效考核機制。銀行持續糾正以追求開戶數量和非柜面業務簽約量等為導向的考核機制,有效治理“一人多卡(戶)”、發卡泛濫情況,加強排查長期不動賬戶和同一人在同一銀行持有超過規定數量的銀行賬戶,根據具體情形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嚴格控制個人銀行賬戶(含銀行卡)總量。
(十一)建立銀警協作機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積極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作,加強涉案人員信息共享和涉案銀行賬戶分析,提升風險防控精準度;探索建立對可疑開戶人員、惡意纏訪鬧訪人員的勸阻處置機制,維護銀行網點經營秩序;暢通買賣賬戶被懲戒人、涉案銀行賬戶相關人員向公安機關的申訴渠道。
(十二)健全賬戶服務監督機制。銀行應當公開個人銀行賬戶開戶服務標準,暢通客戶開戶咨詢投訴渠道,及時受理客戶咨詢投訴;可將優化銀行賬戶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納入對銀行網點和員工的業績考核;督促將銀行賬戶政策和工作要求傳達至下級分支機構并執行到位。
(十三)加強宣傳教育。銀行應當針對不同群體開展宣傳教育,讓社會公眾充分了解銀行開戶政策以及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嚴峻性和復雜性,增強社會公眾依法開立和安全使用銀行賬戶的意識。
四、工作要求
(十四)銀行承擔主體責任。穩就業是“六穩”“六保”首要任務,打擊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是黨中央交辦的任務。各銀行要提高政治站位,統籌做好優化銀行賬戶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切實承擔銀行賬戶管理主體責任,實現涉案銀行賬戶數量和開戶投訴數量“雙降”目標。
(十五)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指導并督促轄區內銀行優化銀行賬戶服務,做好風險防控工作,對制度要求落實不到位的銀行追究相應責任。
(十六)持續開展問題整改。各銀行要持續跟蹤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工資卡開戶難問題整治效果,對存在問題的銀行網點,要及時糾正制度執行偏差。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持續暗訪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開戶情況,確保相關規定有效落實。
執行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
附件:
1.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指引
2.個人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減少個人客戶因發放工資等重復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銀行為單位提供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單位委托,向單位員工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批量劃轉薪資的代理支付業務。
本指引所稱薪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績效、津貼補貼等。
第四條? 鼓勵銀行提供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不得變相阻礙單位員工選擇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工資賬戶。在跨行代發工資業務中,不增加個人負擔,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銀行使用單位員工存量銀行賬戶作為工資賬戶,接受單位發放的工資,不得因發放工資等原因強制要求單位員工在本銀行新開立個人銀行賬戶,不得將開立個人工資賬戶作為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前提。
第六條? 銀行可通過與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約定薪資轉出賬戶、收費標準等具體事項,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鼓勵銀行減免跨行代發工資業務費用。
第七條? 銀行根據單位提供的員工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戶名、賬號、開戶銀行、金額等信息,及時辦理跨行代發工資業務。
第八條? 銀行將跨行代發工資業務的處理結果(包括成功和未成功)及時反饋代發單位;對未發放成功的工資款項,銀行重新辦理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或將資金退回代發單位銀行賬戶。
第九條? 銀行應當加強跨行代發工資業務監測,對監測發現的可疑賬戶,依法依規、區分情形采取適當后續控制措施。
第十條? 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制度,做好代發單位、代發個人客戶身份信息及賬戶信息保密工作。未經代發單位、代發個人客戶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銀行不得將新開立個人工資賬戶納入業務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 銀行可制定跨行代發工資業務相關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十三條? 銀行自身的代發工資業務參照本指引執行。未盡事宜按照支付結算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附件2
個人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建立健全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切實解決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工資卡開戶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提供簡易開戶服務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簡易開戶服務是指銀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制度審核個人身份證件后,簡化輔助身份證明材料要求,開立賬戶功能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和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的銀行賬戶。
第三條? 銀行為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提供簡易開戶服務應當遵循“風險為本”的原則,落實個人賬戶實名制和客戶身份識別規定,按照客戶身份核實程度和賬戶風險等級合理匹配賬戶功能,建立事前承諾、事中監測和事后管理機制,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賬戶業務風險。開戶環節發現有明顯可疑特征的,不適用簡易開戶服務。
第四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個人銀行賬戶分類分級管理體系,重點通過限制非柜面業務加強賬戶事中事后風險防控。
第二章? 簡易開戶服務程序
第五條? 銀行應當公示個人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流程,明確簡易開戶材料、客戶身份核實程序等,由客戶自主選擇是否接受簡易開戶服務。
第六條? 銀行為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提供簡易開戶服務,應當采取有助于核實客戶身份的方法,了解客戶職業、開戶用途、資金支付需求,客戶暫時無法提供相關輔助身份證明材料的,不得強制要求客戶提供。
第七條? 銀行應當依據所收集的客戶信息和客戶身份核實程度,結合客戶職業、開戶用途等與客戶約定賬戶功能,審慎開通非柜面業務,合理約定交易限額,確保賬戶功能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和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
第八條? 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判斷客戶異常開戶情形,建立拒絕開戶復核機制,確保拒絕開戶理由合理充分,并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
第九條? 銀行應當對簡易賬戶進行識別和管理,建立跟蹤服務機制,根據客戶需求,在補充完成客戶身份核實后可視情況升級賬戶功能。
第三章? 內控與管理
第十條? 銀行應當制定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相關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開戶材料、開戶審核、賬戶功能設定及升級等,并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銀行對分支機構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銀行應將存在交易異常的個人簡易賬戶列入重點監測范圍,監測其資金交易是否存在與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可疑情形。對經核查無法排除涉詐涉賭可能性的可疑賬戶,依法依規、區分情形采取適當后續控制措施,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銀行應當建立個人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咨詢投訴機制,加強對客戶經理、柜員和客服等人員的培訓,提升公眾對銀行賬戶服務的滿意度。
第十三條? 銀行應當建立個人銀行賬戶簡易開戶服務監督機制,通過梳理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分析客戶投訴典型案例、電話暗訪、現場走訪、調閱開戶材料等方式,對下級分支機構服務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指引所稱非柜面業務是指客戶無須臨柜即可辦理的賬戶付款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網關支付、快捷支付、銷售終端(POS)、自助柜員機(ATM)等渠道發起的賬戶付款業務。
第十五條? 銀行為非流動就業群體個人提供簡易開戶服務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