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一詞,說不陌生,大部分都聽說過這個詞,說陌生,80%的人都沒有休過。什么是探親假,這是1958年2月9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目的是為了解決職工與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在1981年3月,國務院發布規定進一步完善探親假制度,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根據規定,探望配偶,每年可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可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為什么很多人聽說過,確有80%的人沒有休過,這是因為根據規定,可以享受帶薪探望父母或配偶待遇的職工必須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固定職工。現在大部分的人都不符合規定內的條件,就這一條就限制了大部分人不能休探親假的原因。
探親假是具有時代特征的假期,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很多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鼓勵員工去支援偏遠地區的建設,導致很多家庭的人員兩地分居,由于工作要求,以及交通工具所限,家人們不能經常團聚。探親假的出臺極大的鼓舞了支邊人員的工作熱情,穩定了工作情緒,理順了探親待遇的理解和操作,極大的穩定了當時的工作局面,為中國經濟發展建設奠定了很好的基礎。除此之外,那個時代背景下,當時的中國幾乎沒有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也是屈指可數。《規定》里所涵蓋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幾乎囊括了當時所有的非農勞動者。
隨著時代的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步伐不斷加大,各項措施的不斷推進,社會主義的經濟結構發生了天翻復地的變化,國有企業改革后,民營企業、民營資本的參與和建設、招商引資的力度加大,外資企業無論從數量還是規模上,都可以說是異軍突起,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國企也經歷了反復多次的深化改革,最初意義上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已經少之又少,參股、控股企業越來越多,并在多種領域中發展壯大,這些新興單位的勞動者卻并沒有被納入“探親假”的保障范圍之內。嚴格意義來說探親假有關規定的部分內容與時代發展已不相適應。
今年的兩會,全國人大代表、航天三院海鷹特材裝配制造技術中心副主任、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王巍就探親假的問題帶來了自己的建議。
他認為,一、探親假適用范圍在縮小,不屬于普惠的國家規定和福利,體現了“雙軌制”的休假模式,無法體現社會公平。隨著經濟格局變化,經濟發展迅猛,探親假也漸漸從普惠的全民福利,蛻化為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少數國企享有的特權,形成了“雙軌制”的格局,明顯有違社會公平,甚至形成了一部分社會矛盾。
二、探親假中“路程假期”體現的路途時間不再適應當下社會發展。根據1981年的《規定》中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現在看來沒有必要,隨著高鐵的全國修建;飛機場的不斷上馬,立體化交通的網絡已經四通八達,中國的交通已經處于世界領先的地位,飛機不再是身份和金錢的體現,而是人民群眾出行的普遍選擇。規定與當今的社會發展,完全不適用。
三、“帶薪年休假”等各種社會保障的福利制度已經逐漸完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實行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惠性質,全面反映人權的福利措施,讓全體勞動者得到自身權益的保障。
基于以上原因,王巍表示,探親假這種小范圍“雙軌制”的休假制度,其在當下的“權益平等”的法制環境下,十分不合適;同時應該看到探親假的設置初衷是國家對于家庭親情價值的保護和對員工的愛護。但目前來說,逐漸演變為國家請客,企業買單的實施模式,非常不利于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的群眾口碑的建設。
對此,他建議,探親假制度的精髓可以在《勞動法》等各項規章制度中完善和充實,彌補勞動者的情感和利益。
具體建議為:
一、應該實行全體勞動者的探親假制度,結合立法的發展和時代的特征,不斷完善“帶薪休假”制度,從而取代探親假制度是趨勢要求。從勞動者需求滿足和我國現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對探親假制度進行合理改造,比如: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親假的勞動者休息權保障功能,以延長春節假取代探親假的家庭交流功能,同時以特別法規定的形式,保留特殊領域繼續適用探親假制度。體現了立法的完善和法制建設的與時俱進。
二、為企業考慮,降低“稅費”從而協助企業將“帶薪休假”落實到位,切實為人民謀福利。在取消探親假的同時,應當考慮在年休假制度上還需要再進一步完善,這應該適用于所有企業的職工或勞動者,最好把探親假和帶薪年假結合起來進行制度設計。如將“探親假”與“帶薪年休假”相結合,勢必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可考慮通過稅費優惠等模式,對于探親假或帶薪年休假實施較好的企業進行經濟補償或稅費減免的措施。這樣,不但可以與國家目前力推的“帶薪休假”相關結合,而且以后可以由政府倡導性提出一個長度適宜的彈性探親假,實現勞資兩利;待條件成熟之后,再由國家立法推出新型的探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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