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的贛鄱大地,郁郁蔥蔥。但位于江西省的實華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新(化名),面對昔日熱熱鬧鬧、川流不息、大量槽罐車排著長隊等待裝卸的液化石油氣庫,如今卻成為死氣沉沉、荒草叢生的場地,不由眉頭緊鎖,并深感痛惜和無助——這座大型液化石油氣儲備庫面臨法拍,竣工近六年而尚未驗收的成品油庫隨之報廢,生產經營全部停止,散布在多個省市的數十座液化天然氣氣化站被閑置或拆除,自己精心打造和苦心經營且寄予厚望的合資公司瀕臨破產。
前景很好的合資公司瀕臨破產倒閉
這是一家混合所有制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的能源儲備基地。這家合資公司是民企實華公司與某央企集團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合資組建的燃氣企業,分別占股49%和51%,注冊資金9901萬元。
合資公司既能利用央企資源,又能發揮民企優勢,還能得到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和稀缺的能源項目,可謂占盡天時地利人和。
自2015年7月開業后的兩年多時間里,合資公司業務采購渠道和銷售市場基本建立,銷售額達到15億元,利潤總額近4000萬元,分紅后公司凈資產仍超過1億元,如果按照原計劃全面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獲取的利潤將更加可觀。由于業務量和收益明顯,還獲得銀行授信1.8億元,企業發展勢頭良好。據了解,合資公司首任總經理王新在燃氣行業摸爬滾打了三十多年,經驗豐富、做事嚴謹,在業內享有盛譽,其倡導和踐行的“平價燃氣進萬家”民生工程曾獲得國家層面支持。
但是,王新和這家央企下屬公司個別負責人在理念上存在不同意見,為了不影響公司發展,他于2018年5月起不再擔任合資公司總經理職務。從此合資公司高管全部由央企管理人員擔任。
據王新介紹,這家央企下屬公司相關管理人員對合資公司管理很不規范,僅2019年和2020年期間被人民法院撤銷或判決不成立的決議就高達二十多個。相關違規行為包括:生產設備不正常維護、安全隱患不及時消除;長期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未經股東會批準預算立項而擅自調度大額資金和支付大量費用;重大事項不經董事會/股東會審議批準等等。
王新介紹,混亂的管理造成合資公司業務坍塌式下降、經營出現持續性虧損。據觀察,合資公司目前已全面停產停業。
管理人員違規操作致使亂象頻發
王新稱,自2014年就合作項目開始洽談以來,相關商務談判、資產交接、公司融資、人事安排、經營計劃、項目開展和項目驗收及項目交割等等,央企下屬公司相關管理人員就曾進行一些不規范操作,導致合資公司業務坍塌、經營虧損、資產貶值,而且造成合資公司長期處于癱瘓狀態沒有任何扭虧為盈的措施,合資公司一步步走向資不抵債的破產邊緣。
王新介紹,實華公司無奈之下向合資公司上級單位反映了合資公司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但隨后實華公司就接二連三地遇到了麻煩:一是不準查閱合資公司決議和財務憑證、不準進入合資公司經營場所;二是強行罷免實華公司委派的董事和副董事長;三是被合資公司提起物權糾紛及損害公司利益訴訟;四是被控告合同詐騙和職務侵占刑事犯罪等等。
但事情終于有了讓王新得以安慰的結果:央企集團層面對合資公司的高管進行了誡勉談話,指出其違反《公司章程》的一系列行為,并要求糾正;罷免董事、副董事長的董事會決議,也被法院依法撤銷;法院依法審理查明物權及損害公司利益案件的事實后,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公安機關調查后,對刑事控告沒有受理。
據王新稱,合資公司上級單位于2021年12月15日還協調組織召開了合資公司股東溝通會,取得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協商解決的共識并作出了具體糾錯的工作安排。法院向合資公司發送《關于加強公司規范管理的司法建議書》,并將相關損害民企公司合法權益的案例列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
據自媒體《江西浪平》披露:合資公司管理混亂還“引發了農民工群體性討薪事件”。王新介紹,該事件的起因是合資公司個別高管未經董事會批準將6000多萬元的核心資產以4000萬元賤賣給關聯公司——央企融資租賃公司售后回租;所欠租金未經董事會批準多次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展期;隨后還未經董事會批準和授權,與關聯公司違規變更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地,將合資公司6000多萬元的“租賃物”裁定給債權僅3000多萬元的關聯公司;原本將相關“融資租賃物”的使用權出租就可以輕松解決的問題,竟然強行拍賣近2億元的資產,激化了各種社會矛盾。合資公司這些央企下屬公司管理人員的不合規行為,還引發了多起法律訴訟。
據王新介紹,對于股東實華公司提出的諸多問題,當地政府也正在調查和協調,幫助合資公司盡快妥善解決,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專家觀點:企業合規管理應從加強高層監管做起
相關事件也引發了多家媒體及法律人士的關注。
曾長期擔任某央企法律顧問的孟長春律師認為:央企有一整套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國資委也出臺《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央企管理人員經常要接受管理培訓和相關部門的監督、考核,應當有帶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強烈意識。如果管理人員出現相關不作為或者亂作為問題,監管部門應及時加強監管和問責,規范公司管理。合資公司長期出現相關問題且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央企高管應當從監管方面找原因:是這些管理人員未經培訓上崗,還是明知故犯?是某些央企的監督流于形式,還是對合資公司的監督存有盲區?是管理人員屢教不改,還是組織約束不力?從而對癥下藥。這件事情對央企選擇任用、教育培訓、監管處理下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很多慘痛教訓值得吸取,加強合規管理應該從高管做起,以免因錯用或放縱高管而毀掉一個個優良企業。
關于上述問題,5月24日,記者電話聯系了合資公司總經理董某,得到回復是:你們可以看法院判決書,我們無授權不接受采訪。隨后記者又聯系了該公司上級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希望就“高管任用、考核”及前文所述合資公司“違規”等問題進行解答,但未得到相應回復。5 月25 日,記者再次聯系對方,截至本報發稿時止,記者尚未就以上問題得到回應。
此事未來走向如何?謎底仍未揭開,本報將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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